《核不扩散条约》目标和原则的普适性

By Adel M. Ali (CH), June 14, 2012

Naeem Ahmad Salik注意到,这场激烈争论的参与者大多坚守各自讨论开始时提出的立场。Salik在他的最后一篇文章中没有改变自己的看法,同样,我也不会。我将提出一些新的论据来支持我之前提出的观点并挑战其他几位同行的论点。

周日时,Jonah在他的第一篇”圆桌讨论”文章中建议扩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权威,使该机构有权评估《核不扩散条约》(NPT)签署国核安保方面的工作。Jonah与Salik已就此展开广泛辩论,Salik正确地注意到了扩大这一机构的权威将必须修订该条约,此事非同小可。但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国家内的核安保问题都理当是国家的责任。在我看来,核安保方面最大的风险并非来自NPT条约签署国 — IAEA对这些国家的核设施和核材料还是非常了解的 – 而是来自那些条约外的国家,国际社会对这些国家认识甚少。

正如Salik和Jonah对是否扩大IAEA的权威存有分歧一样,而Salik和我则对如何让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加入核不扩散机制有不同意见。我一直认为,正如2010年NPT条约审议大会中呼吁的一样,这些国家应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条约。(顺带一提,以防大家对Jonah第二篇文章的介绍产生任何误解,我从不认为这些国家应被允许作为有核武器国家加入。)同时,Salik也主张这些国家应该被允许作为有核武器国家加入。在Salik的第三篇文章中,他认为这些条约外国家不能被指控违反NPT条约的规定或精神,正是因为它们从未加入过该条约。但我相信,NPT条约所表达的原则和目标应适用于所有国家,甚至那些没有加入此条约的国家也应遵守 — 正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不仅仅是联合国成员国,而是所有国家都应遵循一定的治理国际关系的原则行事。

Salik还提到,尽管以色列的核武器计划早于NPT条约的成立,埃及还是加入了该条约。这是事实,但应指出的是,埃及于1981年加入条约时,埃及和以色列已经缔结一项和平协议,放弃对彼此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还应当指出的是,埃及1995年同意无限期延长NPT条约,正是因为它成功令一项关于中东的决议通过,该决议所呼吁的事项之一就是在该地区建立无核武器区,并呼吁该地区所有国家加入条约。然而,埃及全面参与全球核不扩散机制,至少值得赞扬而非批评。

本次”圆桌讨论”早时,Salik提及奥巴马政府意图促使印度加入”核供应集团(NSG)”等全球出口控制机制;也提及印度得到NSG的豁免权,尽管印度是NPT机制外的核武国家,也可参与全球核贸易。。Salik认为,这些进展,外加一些国家渴望与印度进行核贸易,已经创造了一个”例外主义”的环境,这既不会鼓励这些NPT机制外的国家加入核不扩散机制,也不会促进该机制的公平落实。我完全同意。

但我想补充重要的一点。像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跟印度进行核贸易,可以说不仅是违反了”拉罗通加条约”的义务,这点Salik已经指出了;而且在我看来,NPT条约的第一,第二 和第 三条款以及其序言都禁止与印度进行核贸易,因为这些条款的部分目的就是确保核武器能力不被直接或间接转移到NPT条约不承认为有核武器国家身份的国家。防止核扩散的要求之一,就是提供核材料及技术的国家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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