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双赢

By Rajiv Nayan (CH), February 21, 2013

此次”圆桌讨论”接近尾声之际,我继续认为,核供应国集团(NSG)通过确保核贸易而非防扩散才是该集团的主要焦点,能够最好地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发展中国家为了经济发展需要核能;在全球这么多国家深深关切气候变化的时候,发展中国家需要核能来帮助限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当然,在进行核贸易的时候,防扩散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并且,用核贸易作为激励可以推进是防扩散的目标。但是,一旦防扩散优先级高于核贸易本身,发展中国家建立核能行业就会出现困境。

过去数年来,NSG 的官僚程序一直被指责延迟核项目的日程安排并增加项目成本,这也带来了让该集团简化繁琐程序的要求。幸运的是,假设 NSG 的理想不会在简化程序的过程中受到影响,那么简化既适合发达国家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目的(富裕国家的核公司一直处在要求 NSG 简化程序的前沿)。

然而,可惜的是,如 NSG 这样的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在最几年累积了越来越多的规则,而这损害了机制本身的效能。如果 NSG 废弃那些多余或不能再为其目标服务的旧规则,并执行只对防扩散有实实在在好处的规则,那么 NSG 将做得很好。例如,当谈到浓缩技术的转让,是否真有必要那么强烈地坚持供应商应设法排除铀-235浓缩度大于 20% 的可能性?诚然,浓缩至 20% 的铀从技术来说已经符合高浓铀的标准,但离武器级还很远。程序合理化对 NSG 自己的成员(例如供应国颁发执照及执行的机构)而言将是巨大帮助。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NSG 成员一旦跟客户国达成协议,就不应再试图更改供应的条件。原有协议必须得到尊重;供应国施加任何新的条件或修改都应被视为违规行为,应进行处罚。在过去,既成事实后提出的限制(如1978 年美国《核不扩散法案》中所含的限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一样受到怨恨。

关于扩大 NSG 成员这个话题,我想用我第一篇”圆桌讨论”文章的主题作为最后总结。我的同行 Raymund Jose G. Quilop 认为,应建立一套明确的 NSG 成员资格的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NSG 在近段时间都不应扩大。Quilop 担忧新成员可能会采取不符合集团价值观的行动,我也有同样的忧虑 — 事实上,这就是为什么我在第一篇文章中质疑中国于 2004 被纳入 NSG 是否明智。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成立 NSG 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把法国这样未签署”核不扩散条约”的国家带入出口控制机制中。我认为,法国已经加强了这一机制。今天,新的 NSG 成员也可能各自做出宝贵贡献,例如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对核行业提出严峻挑战的时候,在发展中国家推广核能。如果发展中国家和 核供应国集团能够更充分地相互啮合,我相信双方将取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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