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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jiv Nayan (CH), February 1, 2013
此次”圆桌讨论”已刊登的三篇文章都肯定了对核技术与核产品贸易进行责任控制的必要性。所有作者都希望核贸易能顺畅地流向拥有新或新兴核电产业的国家,也都希望能尽量减少阻碍这种流动的情况。
然而,核领域内的惨剧会干扰贸易。1979 年的三哩岛事故过去后几十年,美国才批准新的核电项目。而像 2011 年福岛第一核电站所发生的灾难性事件可以干扰离事故发生地很远地区的核贸易。例如,福岛对印度核能源领域就造成了不利影响。印度雄心勃勃的核能扩张计划最近面临挑战,拟建的库丹库拉姆(Kudankulam)核电站及杰塔普(Jaitapur)核电站遭到抗议。
但是,核安全在许多方面都与核安保及核保障息息相关。在福岛事件发生前,核安全问题已开始不那么具有争议性。–而正当核安保因 2010 年”核安保峰会”(Nuclear Security Summit)而在全球政治中获得较高关注之时,这起事故使核安全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因此,接下来的2012 年峰会努力把核安保及核安全结合起来。同时,核保障始终是核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核贸易的国际大环境的特征就是存在核武器。福岛事件后也依然如此,一些计划扩大核能的国家正在试图克服该事故所带来的挑战。
分歧点。其他”圆桌讨论”作者和我在许多问题上意见相同,例如,核供应国集团(NSG)及其方针不仅应该建立供应国的信心,也应更广泛地建立国际社会的信心。不过 — 尽管我能体谅作者 Kayhan Barzegar 对 NSG 政策可能会导致歧视的顾虑 — 我对他的一些论调持不同意见。他说,”假如 NSG 的准则在过去一直得到认真执行,那么像对伊朗这样一类的 NPT 签约国施加过多限制的歧视性措施就不会有生根之地了。”在我看来,他混淆了 NSG 及《核不扩散条约》(NPT)的功能。其实,这两个机构间的关系相当有限,但 Barzegar 似乎认为,伊朗与该条约间的问题也许可以通过 NSG 的政策以某种方式得到解决。
我也同样不认为印度 2008 年获得 NSG 的豁免与 NSG 对与伊朗贸易的限制有多大的关系。尽管印度是条约外的核武国,但它已签署了一些重要的全球性防扩散倡议,并且它的核扩散记录被认为大致上是干净的。伊朗的核扩散记录混杂,这也是造成其目前核计划困难的原因。事实上,我认为伊朗正使其他国家的核贸易变得更复杂 — 德黑兰的核计划使得其他国家也受到不必要的怀疑。
同时,Raymund Jose G. Quilop 在文章中探讨了有核技术及没有核技术国家间的关系特点,即两方存在误解和不信任。但真正的问题是,要让全世界对核技术的新接受国建立起信任。大家都明白,一些核技术拥有者可能会参与核扩散,但是核扩散的风险不能通过只允许少数国家拥有核技术来消除,而是应努力确保拥有核技术的国家会负责任地控制核技术。随着全球化使经济活动分散到全球各地,能源也必将被分散,而且限制核电国家的数量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事实上,对核能的需求可能将决定有多少个国家拥有核技术及产品,而不是由后者决定前者。
当然,新的核电国家必须努力保证核技术不会落到不负责任的非国家行为者,尤其是恐怖分子手里。Quilop认为应对再出口和转运控制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在这一点上,我表示赞同。不过,为了确保核技术的传播以及使用的最终可靠性,NSG 必须在商业利益和安保利益间取得新的、得到普遍接受的平衡。如要实现这点,NSG 本身结构必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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