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弹不扩散为时已晚?

为了限制导弹与导弹技术流入缺乏这些导弹与技术的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国际社会已制定了各种制度与协议。这些制度与协议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暴露了严重缺陷。并非所有的供应国都对导弹不扩散事业抱有同样的奉献精神。决意已定的扩散国倘若无法或不愿以其他方式获取导弹技术,还可以对现有导弹进行逆向设计,或者最终研发出本土技术,因为导弹技术毕竟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以下,来自印度、日本和土耳其的作者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辩论:导弹技术的扩散能够被限制吗?如果能的话,如何限制?如果不能,世界各国又该如何应对导弹扩散的现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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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nd 1

如何重振导弹不扩散

导弹技术这一神怪已经离开魔瓶如此之远,以至于想让其重新返回魔瓶既不实际又不可能。已有20多个国家获得了制造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的科技和产业能力。相关的技术已有70多年的历史。许多与导弹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材料已经有了双重用途。换言之,相关的民间和商业应用已经合法化并十分普及。随着时间的推移,阻止导弹扩散的努力遭到了破坏。

出口管制尤其如此。出口管制包括一系列协议和机制,其目的为限制导弹成品和相关技术材料流向缺乏这些成品和技术材料的国家。不断扩张的全球贸易正在日益削减出口和技术管制的有效性。与全球贸易异曲同工的还有简单廉价的跨国旅行,以及像互联网这种日常应用工具在数据存储和传播方面取得的惊人进步。

雪上加霜的是,在不扩散方面迄今为止被视为“好国”的一些国家却对装有常规弹头的导弹(即相对近程的弹道导弹与相对远程的巡航导弹)变得日趋热衷。韩国和土耳其就属于这类国家。其他国家也可能很快会加入此行列。

这些国家为什么在追求这些技术呢?曾经普遍的看法是,弹道导弹的精确度如此之低,除非将其与核弹头相结合,否则在战术有用性上无法与空军媲美。因此,任何没有获取核武野心,却有获取先进空军力量所需的充足财政资源和政治地位的国家都会更青睐于战斗飞行器。但是此种情况已是一去不复返了。变化的原因何在?

在首尔和安卡拉,部分的原因来自于对邻国的不满:朝鲜、伊朗和俄罗斯正在持续研发导弹,并使各自的导弹库不断多元化和壮大。但同样甚至更为重要的是使导弹研发成为可能的许多技术的进步。这些技术包括数据处理与计算、电子设备的微型化、航行技术以及先进材料。这些领域的进展使得新一代巡航导弹和战术(中短程)弹道导弹与它们的鼻祖,即臭名昭著的飞毛腿导弹世代相比,精确度更高、可靠性更强、成本更低廉。精确度以米为单位的中短程弹道导弹已经成为深入敌国腹地,摧毁价值高、防御森严的目标的有效工具。一旦发射了这种导弹,对目标的打击几乎是万无一失的,而空袭飞行器却很难做到这一点。

那么如果科技进步正在将弹道和巡航导弹转变为常规战争中有用、廉价的资产,并且出现了对这些导弹的巨大需求,是不是意味着出口和技术管制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是不是该把这种管制完全抛在脑后?

不,放弃管制将是不明智之举。

出口和技术管制继续为现有的和潜在的扩散国制造麻烦。管制会增加成本,延长研发需时,并制造政治上和心理上的障碍。然而当今的管制体系是在三十多年前“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范围内设计出来的,因此亟待重新调整。“制度”一概而论的限制并没能顺应该领域的新发展,效力也太过分散。集中管制导弹扩散不可或缺的事项和领域将更为有效。

譬如说,管制可以以中远程导弹为重点。导弹的射程越远,就越不依赖于双重用途、普遍易得的专业技术和材料。因此研发中远程导弹将给扩散国带来一系列专业和科技的挑战,比如说不得不将导弹节数增加至二节或三节。同样,扩散国还必须学会如何应对导弹重新进入地球大气层时所产生的极大压力和热量。这些挑战将大大增加扩散国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扩散国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还必须拥有各种专门材料和技术:导弹重新进入大气层所需的独特材料、推进剂原料、多节导弹技术和分离控制等。由于中远程导弹已经给扩散国带来了巨大难题,所以倘若将中远程导弹作为出口和技术管制的重点,其效果将达到最大化。

然而,应对导弹扩散不能仅仅依靠出口管制。另一有用手段是限制甚至消除一切导弹试验。若要完善导弹设计,确保其可靠性,就必须进行多次试验。因此,对全面飞行试验的需求就成为了扩散国的致命弱点。倘若无法进行试验,那么导弹的研发和部署就将被延误,甚至永远无法实现。中远程导弹尤其如此。限制远程弹道导弹试验还有另外一个好处:这种导弹最有可能被用来装载核弹头。扩散国,无论新老,都必须确保其导弹的可靠性。否则,在战时发射一枚失灵的导弹就等同于浪费一颗核弹头。装载核弹头的失灵导弹也会因其裂变材料而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令人欣慰的是,将试验禁令制度化的基础已经存在,即名为《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这一由联合国倡导的机制。这是一个于2002年通过的自发而不具约束力的协议,目前已有135个以上的签约国。该协议内容包括对弹道导弹试验的年度报告以及对导弹发射前通知的规定。《准则》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以加强:增加《准则》的签约国数量;强化合规机制;将巡航导弹、高超音速载具甚至导弹防御也加入《准则》的权限之内。还可以修改《准则》以包含关于透明性、信心建立以及危机管理的措施。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双边协议实施了这些措施。

最后,导弹的横向扩散(即导弹扩散至更多的国家)或许可以通过正在快速成熟化的导弹防御系统加以限制。诚然,导弹防御系统极为昂贵,并只能被少数富有且科技发达的国家所拥有。这些国家能够提供的导弹防御保护伞也不能让所有国家都放心。所以,或许可以制定一套国际行为准则,使受到导弹威胁的无导弹国家能够自动获得国际社会中既有意愿又有能力的成员国的导弹防御协助。这样的行为准则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象征意义,其承诺的兑现也可能高度依赖于具体情况。尽管如此,行为准则依然能够帮助确立反对导弹部署和使用的国际准则,也能够让那些选择不研发导弹的国家安心一些。

导弹:核扩散背后的隐藏力量

今年一月,朝鲜进行了第四次核试验。平壤宣称其引爆了“第一颗氢弹”。从那时起,朝鲜进行了一系列的导弹试验。最近一次试验发生于6月22日,此次试验向高空发射了一枚中程弹道导弹(“火星10号”,外界称之为“舞水端导弹”)。在接连五次发射失败之后,试验取得“成功”。朝鲜的导弹项目正取得稳步进展。平壤在核弹头微型化方面成就显著,已经能够将核弹头装载在有舞水端式引擎的各式弹道导弹上。现正处于研发阶段的朝鲜第一批洲际弹道导弹KN-08就是如此。

在6月22日的试验之后,联合国安理会立即强烈谴责了朝鲜弹道导弹的发射。这是安理会今年对朝鲜的第五次谴责。安理会认为“这种反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决议下的职责”,并指出“这些活动助长了该国核武运载系统的研发,并加剧了紧张局势。”由于朝鲜的核武项目,安理会自2006年以来通过了五项主要决议,决议内容为实施或加强对朝鲜的制裁。联合国也对朝鲜的导弹、“火箭”或“卫星”发射进行过多次抨击。

国际社会对朝鲜导弹和火箭发射的严厉、持续的批判突显了导弹是核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基本现实。但令人诧异的是,唯独朝鲜的导弹试验遭受了如此严厉的抨击。其他国家甚至伊朗所进行的试验都没有受到如此多的关注。诚然,朝鲜的核武项目使得平壤的导弹研发更显威胁性。但是导弹是任何一个国家核武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像关注核扩散问题那样关注导弹扩散问题,并付出同样的预防努力。

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等核大国不断进行导弹试验以扩充其进攻实力。它们的这种行为却挑起了别国的不安全感。可以说,大国先进的精确制导导弹为别国研发核武提供了动力,而核武却反过来推动着先进导弹的研发。倘若将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令一国的潜在毁灭力达到最大化。许多国家认为如此一来,该国就会有更可信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装有常规弹头的导弹可以被视为核武的替代品。例如,韩国在研发射程更远的弹道和巡航导弹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举显然是为了与朝鲜核武项目相抗衡或竞争。无论如何,导弹扩散的议程不应狭隘地局限于诸如朝鲜导弹项目或者中国与中东的导弹交易等具有争议的案例。

令人遗憾的是,用以控制导弹交易的制度和法律措施均不完善且几近丧失相关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制定于1987年,是一个旨在限制弹道导弹以及其他可能被用以装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人运载系统的自愿机制。“制度”的35个成员国包含了世界上大多数的主要导弹制造国。这些成员国应当限制如下导弹(以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可运载500千克有效载荷且射程至少为300千米的导弹或可运载任何类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尽管“制度”成功地减缓或停止了一些导弹项目,但是却存在着一些缺陷。“制度”不包含任何对现有导弹库进行限制或裁减的承诺,也不包含任何侦测并预防国家间导弹技术与生产转让的国际监控或核实措施。其对双重用途货物的出口控制严格刻板,从而阻碍民用技术合作,损害供应国和接受国的经济利益。此外,由于“制度”不具约束力,“制度”的执行往往主观武断。例如,美国和韩国于2012年达成一项协议,将首尔弹道导弹的最大许可射程从300千米提升至800千米,最大有效载荷则从500千克增加为1.5公吨,远远超出了“制度”所规定的限额。主观武断的执行破坏了“制度”合法性。如今,较之核安全与恐怖主义等安全问题,导弹扩散所受的关注甚微,“制度”的地位也因此每况愈下。

随着“制度”效用的日益衰减,对可用于导弹的双重用途技术的有效管制也将减少。毕竟,现代导弹含有与太空以及其他领域应用共享的各种先进技术。核供应国集团或《瓦圣纳协议》等补充管制结构不太可能对这些技术实施有效管控。“三项原则”是自1967年就生效的对武器、军事硬件与技术的出口禁令。从2014年4月开始,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政府置此禁令于不顾。日本政府此举真可谓给扩散问题雪上加霜。正如本人在别处所论证的那样,即使在“三项原则”仍然有效期间,日本就已经是一个先进民用双重用途技术(有军事应用可能)的主要供应国了。日本作为先进军事技术和零部件的供应国参与全球军火生意只会使导弹扩散问题进一步恶化。

核武包括核弹头与运载系统,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然而,这一基本事实却时常有意或无意地在核裁军问题的讨论中被遗漏。忽视了导弹扩散,核不扩散努力将注定是徒劳的,因为导弹扩散确实是隐藏在核扩散背后的驱动力。假如要消除世界上所有的核武,那么就务必从现在起将导弹不扩散与核裁军视为同一个议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并同时予以解决。

制止导弹扩散为何如此艰难

即使导弹技术的扩散能够被限制,导弹扩散也不可能被限制,这真是极大的讽刺。当今,有30多个国家拥有射程高达150千米或以上的导弹。仅2016年一年内,包括中国、印度、伊朗、以色列、朝鲜、巴基斯坦、俄罗斯和美国在内的国家就以研发新导弹或改善现有导弹为由进行了大量导弹试验。大多数试验中的导弹主要是依靠本土技术研发而成的。这突显了一个现实:即使一国得不到相关进口技术,仍旧能够继续进行导弹研发。

导致这些扩散趋势的因素有如下:首先,用联合国政府专家小组的话来说,“仍然不存在规定导弹的研发、试验、生产、获取、拥有、转让、部署或使用的通用准则、条约或协议。”诚然,对导弹的关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可运载核武以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然而,关于如何应对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之挑战,各国之间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联合国安理会已就某些国家(例如伊朗和朝鲜)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导弹扩散行为形成了相应决议。而这已是各国就此挑战达成共识的最佳表现。

其次,原始供应国散播出去的信息和技术意味着几乎任何决定获取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的国家,无论其经济实力和科技能力如何,也无论国际社会如何坚决反对,最终都能得逞。制裁或对技术转让的限制也许能够减缓导弹项目的进度,但是如果该国决意已定,这些措施也无法让其停下脚步。

第三,即使大部分扩散国在其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项目初期必须向他国乞求、借用或盗取技术和材料,它们终将建立起本土能力,从而免受旨在限制出口与武器相关的双重用途技术的制裁机制的影响。

两条道路。导弹扩散难以解决的部分原因是扩散国、扩散动机、扩散能力以及导弹本身都十分多元化。当今的导弹既有射程为几百米的便携肩扛式发射的反装甲导弹,又有射程逾10000千米,重100000千克,可运载多颗核弹头的导弹。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持有导弹,尽管各国导弹库之间存在着质与量的千差万别。近年来,甚至有些恐怖主义团体和武装非国家行为体已经获取并使用射程在150千米以内的便携式导弹,从而对民用飞行器等目标造成威胁。

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两条应对导弹扩散的途径。这两条途径不仅不相互排斥,而且还时常重叠。第一条途径是在双边、地区与全球层面上的一系列政治与外交倡议,其中包括《中导条约》、“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以及连续三届的联合国政府专家小组。

美国和前苏联于1987年签署的《中导条约》成功消除了射程为500至5500千米的从地面发射的弹道和巡航导弹。但是,莫斯科退出《条约》的威胁使《条约》面临着破裂的危险。莫斯科此举的部分原因是华盛顿退出了1972年签署的《反弹道导弹条约》。而“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成立于1987年的“制度”主要旨在减少可运载核武的导弹的扩散,但是却未能赢得普遍接受,原因来自“制度”本身的两大缺陷:第一,“制度”的管辖范围最初仅局限于射程为300千米且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500千克有效载荷的弹道导弹(之后才涵盖了其他无人运载系统),而装载常规弹头的巡航导弹却不在考虑范畴之内。第二,“制度”的重点是横向扩散(即导弹扩散至其他国家)而不是纵向扩散(即已经拥有导弹的国家对其导弹进行质与量的提升)。

 “制度”成员国为了弥补“制度”的缺陷,推出了《海牙行为准则》。《准则》于2002年正式生效。不同于“制度”,《准则》的目标并非阻止各国获取或拥有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弹道导弹。其唯一目标就是通过信心建立与透明化等措施,敦促各国做出关于弹道导弹的负责行为(巡航导弹却没有被包含)。尽管《准则》的签约国已达138个,但是一些拥有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的关键国家却尚未签署《准则》。这些国家包括中国、朝鲜、伊朗、以色列和巴基斯坦。

应对导弹扩散的第二条主要途径涉及军事和技术倡议。例如,2003年对伊拉克的入侵(入侵的部分意图是摧毁伊拉克的核武和导弹项目)以及导弹防御的研发。

对伊拉克的入侵不仅是为了实现伊拉克裁军,也是为了劝阻他国(尤其是伊朗和朝鲜)不要继续提升导弹和核武能力。但是伊朗不但没有放弃其充满争议的项目,还开始变本加厉地制造可运载一公吨弹头且射程超出2000千米的导弹。而朝鲜也不顾日益严厉的国际制裁,进行了一系列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试验。2003年伊拉克战争造成了出乎意料的结果,在十多年后的今天其负面影响依然存在。因此,战争侵略的手段将不可能在不久的未来再次被采取。

与此同时,导弹防御项目(目的是研发在弹道导弹命中目标前就将其侦测、拦截并摧毁的能力)却迅速趋于成熟,并已威胁到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的战略稳定。尽管中俄两国都反对美国的项目,却已启动了自身的导弹防御项目。在可预见的未来,包括印度、以色列、日本和韩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也很可能为应对导弹扩散而部署或完善各自的导弹防御系统。尽管这些系统的有效性在很多情况下尚未被验证,但是它们有时却被视为应对导弹威胁的半颗万能药。

反对导弹扩散的政治和外交倡议效果不尽如人意,军事行动与导弹防御也是如此。但是这两条途径都很可能持续下去。政治与外交倡议就制定有可能遏制扩散的准则和协议而言仍然至关重要,也对鼓励那些已经拥有战略导弹的国家采取负责行为起着关键作用。这些倡议仍然有可能在未来某一天获得全世界的遵从。

而军事行动和导弹防御在未来的吸引力很可能是有限的,尤其是导弹防御。因为一国若要选择导弹防御这一途径,就必须或者拥有自主研发导弹防御的能力,或者能够得到拥有这种能力的另一国的保护。但是即使导弹防御可以被作为回应导弹扩散的一种方式,却并不可能限制扩散。相反,事实表明导弹防御将会产生更多的纵向导弹扩散,因为各国会试图用大量导弹或其他对策以击败他国的导弹防御体系。

Round 2

导弹管制向无人机倾斜之害处

第一轮讨论中,池上雅子(Masako Ikegami)写道,严格刻板的出口管制会阻碍民用技术领域的合作和贸易,并损害供应国和接收国的经济利益。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有时会为了维护其技术和战略上的优势而对出口管制进行操纵。这种行为给出口管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蒙上了一层阴影。

无人机技术就是这种出口管制操纵的对象之一:最初用以制止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扩散的出口管制现在却被用以限制国际无人机交易。美国是实施并推广此举的首要国家。华盛顿的欧洲同盟国与以色列也纷纷效仿,但很显然是迫于来自美国的压力。

这一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管制内容开始涵盖无人机(以及巡航导弹),而之前仅涵盖弹道导弹。那时,美国“捕食者”等大型无人机刚刚崭露头角。一些观察员担心,高性能无人机可能会被用以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可运载500千克有效载荷且飞行300千米(这也就是可运载核武的弹道导弹的定义)的无人机受到了管制。

从那之后,无人机的军事用途变得十分普遍。当前,无人机是重要的侦察工具。载有常规高爆弹和火箭的无人机已经开始在现代战场上出现。对无人机的兴趣也因此在全世界高涨。但是,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拥有制造并部署可靠、高性能无人机(以及之后的武器化无人机)所需的专业技术、对子系统的精通以及运作经验。这种垄断性控制导致了执行出口管制时的异常现象。换言之,原本旨在制止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弹道导弹扩散的管制现在却被用以制止仅可运载高爆弹药的非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人机技术的扩散。在此过程中,拒绝出口相关科技的国家用“制度”的这一异常现象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护。

然而自相矛盾的是,“捕食者”或“死神”无人机并不像弹道或巡航导弹那样适合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事实上,在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能力方面,无人机仅相当于有人驾驶的战斗飞行器,且后者的能力与效率都比前者强得多,但是出口管制却并没有将有人飞行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联系在一起。那么究竟为什么要对无人飞行器施加如此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呢?

当人们审视无人机的子系统时,这种异常现象就会显得愈发突出。以下以激光指示器为例进行阐释。激光指示器引导激光制导弹药,使其命中目标。假如一国需要制造有人飞行器,那么买到配有激光指示器的电光传感器是相对容易的。但假如制造的是无人机,那么想要买到同样的激光指示器是绝无可能的。甚至对于无法运载武器的无人机以及飞行距离与有效载荷都在“制度”允许范围内的无人机而言也是如此。这实际上意味着有人飞行器能够发射并引导致命弹药,而无人机却不被允许。无武装的有人飞行器即使机身极轻,也可以用飞机上的激光指示器照亮目标,从而使别处射来的弹药命中目标。但是,无人机无论有无武装都不可能扮演同样的角色,这严重背离了“制度”的目标。

当“制度”被用以管制不可或不适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人机技术时,制止导弹扩散的努力也就遭到了破坏。对无人机的管制充分体现了刻板、一概而论或过时的限制会对出口管制及其效力产生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无人机的例子突显了在有关导弹的出口管制中夹杂各国别有用心的议程的有害影响。毕竟,有关导弹的出口管制的主要目的还是限制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扩散。

如何预防核战争的发生

我的同事瓦希古鲁·帕尔·辛格·西度(W.P.S. Sidhu)与史特其·艾格利(Sitki Egeli)强调了为导弹不扩散制定国际准则的重要性。比如,加强《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就十分重要。但准则若要有效,就必须平等地适用于各方。倘若准则和制度像“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那样仅被单边实施,那么就无法减轻驱动各国进行扩散活动的不安全感。用双重标准达成的协议也是如此,例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双重标准只会加深不安全感,从而招致更多的扩散活动。

国际社会的确应当对扩散国的扩散动机给予较平常更多的关注。在31个拥有弹道导弹的国家中,9个为核武国家。这9个国家正在继续提升作为其核武库一部分的导弹能力。另外的22个国家有的持有冷战遗留下来的弹道导弹,有的则正处在涉及至少一个核武国家的极端的地区紧张局势之中。

例如,东亚正陷于导弹扩散的恶性循环之中。韩国与有核朝鲜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弹道导弹获取与研发方面展开了竞争。最近,首尔为了应对朝鲜第四次核试验以及中程导弹试验,同意部署一个美国导弹防御系统,即“末端高空区域防御系统”。日本继朝鲜1998年大浦洞导弹试验之后,开始与美国进行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的共同研发。台湾为了应对有核中国大陆的中短程弹道导弹之大量部署,研发了能够击中上海等高价值目标的中程弹道导弹。

这些国家陷于诸如此类的紧张局势,又面临着拥有弹道导弹的对手,自然会认为本国受到了威胁(倘若其对手的导弹装有核弹头,感受到的威胁将尤为严重)。因此,为了具备在一旦遭受导弹攻击之时近乎百分百的报复能力,也为了震慑地面干涉力量,这些国家谋求拥有本土的弹道导弹。它们获取弹道导弹更重要的是旨在使自身免遭“恐怖武器”的打击。装有核弹头的导弹本质即“恐怖武器”。

雪上加霜的是,核武国家目前正在研发“智能”核武,即精确度更高,释放能量更小,从而更为“可用”的核武。此趋势极为危险。倘若“智能”核武与中短程弹道导弹相结合,并在地区紧张冲突中得以部署,不难想象将会上演一场当代的古巴导弹危机。因此,亟需采取行动与新手段以应对核战争这一客观存在的风险。

诸如“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与《瓦圣纳协议》之类的机制遏制并延迟了弹道导弹的扩散,但却未能让决心已定的扩散国(尤其像中国、朝鲜、以色列、印度与巴基斯坦等尚未加入这些机制的国家)停下脚步。倘若仅凭技术与制度手段以应对导弹扩散就注定会失败。目前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手段,以解决扩散国之扩散动机问题。

自前苏联与美国达成《中导条约》至今已近30年了,人们容易忘记《条约》在当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该条约谈判成功的原因是,谈判以一种互信精神替代了之前几十年的对抗精神。信任使得全面核查、现场检验以及核武削减成为了可能,也从根本上打破了冷战格局。《条约》达成后的几年内,柏林墙倒塌,苏联解体。可以证明,《条约》从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目前亟需一个《中导条约》式的通用条约以消灭导弹与非战略性核武的双重挑战。诚然,缔结条约的谈判之路将充满艰难险阻。因为《中导条约》谈判的几个优势已一去不复返:当时美国与前苏联的核军备势均力敌,且欧洲反核运动风起云涌。当今世界则迥然不同,这不仅仅是因为存在着众多实力悬殊的导弹对峙局面。然而,《中导条约》能够问世的根本原因其实在于胆大的政治愿景与迅速彻底消灭整类武器的意愿。倘若各国秉持此类胆大愿景,那么非战略性核武与作为其载具的导弹就将如同当年美国与前苏联的中程核武那样从地球上消失殆尽。

导弹扩散与或许可行的理念

要就导弹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严峻挑战这一点达成共识并不难,而就如何克服这些挑战达成共识就不那么容易了。

参加本次圆桌讨论的我的同事池上雅子(Masako Ikegami)与史特其·艾格利(Sitki Egeli)论证精彩,并且都同意导弹至少带来三组挑战。首先,使用核导弹将会为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任何使用核导弹的威胁都将造成严重失稳,精确制导的先进常规导弹的使用也被视作一种威胁,对于被这些导弹瞄准的国家而言尤其如此;其次,导弹并未被禁止,除了少数特例之外,导弹扩散从未出现过逆转;再次,约束导弹技术与交易的现有机制存在不足或缺乏有效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尤其如此。

那么可做些什么呢?

池上雅子着重探讨了导弹与核武之间的关系。她倡议,“将导弹不扩散与核裁军视为同一个议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并同时予以解决。”导弹与核武之间必然存有直接相关性:世界上的九个核武国全都持有导弹,其中包括装有核弹头或可运载核武的弹道导弹,且几乎都持有或正在努力获取可运载核武的巡航导弹。但并非所有持有弹道与巡航导弹的国家都拥有核武。确实,鉴于常规武装导弹精确性与杀伤力的日益提升,许多没有核武的国家都想要拥有远程导弹。这就带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倘若一国持有导弹尤其是弹道导弹,该国会渴望得到核武吗?答案只能是“有可能”。诚然,朝鲜、伊拉克、利比亚与伊朗等持有导弹的国家同样也谋求拥有核武。(当它们开始谋求核武时,都还仍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约国。)但是持有弹道导弹的亚美尼亚有否谋求核武的可能呢?

无论如何,建立一个用以控制或消灭可运载核武的导弹的全球制度真可谓说时容易做时难。军火管制或裁军措施被用于核导弹的实例实属罕见(例如《中导条约》或者由联合国主导的对伊拉克、南非与利比亚的裁军),且均由十分特殊的情形所致,也不涉及任何全球性的准则或制度。然而尽管朝鲜与伊朗核问题的解决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参与,这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之导弹扩散应对手段也似乎并不凑效。

艾格利关于将出口和技术管制的重点放在中远程导弹上的提议之目标也不太可能实现。就像民用与军用核技术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重叠,多节导弹与多节民用太空发射载具也有诸多重合之处。因此,已经或正在研发合法民用太空发射项目的国家(其中一些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成员国)可能不会同意该提议。此外,以色列等国认为,非国家行为体手中装备常规弹头的中短程导弹比中远程导弹更具危险性。

艾格利关于限制并消灭导弹试验的提议也将遭遇类似问题。这种机制需要普遍的遵从,而这并无可能,因为美国与俄罗斯等导弹既有国很可能会抵制该机制。朝鲜等顽抗之国也会抗拒该机制。更何况朝鲜已经公然违背联合国安理会对其实施的导弹试验禁令。

与其执意于野心勃勃却前景黯淡的提议,还不如考虑2008年联合国关于“导弹各方面问题”的政府专家小组所提出的更为实在的建议。诚然,这些理念可能会由于缺乏雄心壮志而遭受批评,但却已得到了几乎所有重要导弹国的一致同意(专家小组的23名成员包括除朝鲜外来自中国、伊朗、印度、以色列、俄罗斯与美国等国的专家)。专家小组号召各国加强对导弹及其相关技术转让与出口的管制,鼓励其通过联合国报告机制以报告与导弹相关的信息,也号召其通过诸如和平解决争端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全球与地区安全。此外,专家小组还鼓励各国采取“自愿的透明化与信心建立措施……(以提升)可预见性。”这些理念虽然谈不上令人兴奋或想象大胆,但在解决导弹扩散所造成的棘手的安全问题方面却或许不失为一个好的出发点。

Round 3

导弹扩散:需要治本

出口管制讨论的焦点通常是扩散国,但是真正的焦点或许应当在规则制定国的虚伪上。

我的圆桌讨论同事池上雅子恰当地指出,武器管制协议中的双重标准加剧了不安全感,从而招致更多的扩散行为。本人也以无人机为例论述了出口管制可能会被滥用以推进别有用心的议程。

无论是被公认还是默认的核俱乐部成员国对于其提升自身核武运载能力的行为都没有半点悔意。高超音速导弹就是一个当代的典型例子。即将来临的使用高超音速载具的武器竞赛将造成资源浪费与局势失稳,关于这一点各国已达成广泛共识。但是美国、俄罗斯、中国与印度(即拥有高超音速项目的所有国家)却没有显示任何想要限制其“后弹道导弹时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能力的意愿。因此这些核武国对他国提出的限制弹道与巡航导弹活动的要求就显得很虚伪了。与此同时,一些拥有核武与先进导弹的扩散国(如以色列)却可相对容易地获取导弹专业技术与硬件。在此种情况下,要为多国所受的严格出口管制进行辩护就变得相当困难。

选择正确的手段。我的圆桌讨论同事WPS西度(Sidhu)认为“导弹扩散难以解决的部分原因是扩散国、扩散动机、扩散能力以及导弹本身都十分多元化。”他说得对。的确,当扩散国的地缘战略、政治、技术以及财政状况都如此千差万别时,没有任何一个不扩散手段能单独解决所有不扩散挑战。因此,较之固定的不扩散手段,运用因地制宜的手段将使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变大。所以要遏制扩散就应当采用各种协议与措施,并让每一个协议与措施在恰当的时机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本期圆桌讨论的作者们已经找到了许多有望取得成功的措施与协议。例如,西度提及了双边、地区与全球层面的政治与外交倡议。诸如此类的现有倡议包括《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与联合国政府专家小组的工作。西度写道,这些手段“就制定有可能遏制扩散的准则和协议而言仍然至关重要,也对鼓励那些已经拥有战略武器的国家采取负责行为起着关键作用。”对此本人举双手赞成。然而,这些倡议需要按部就班地执行,且在具体成果产生之前通常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若要这些倡议取得成效,就要求所有或者大部分与导弹技术利益攸关的国家都展现善意与负责任的行为,这委实不易。政治与外交倡议无论如何都应当继续下去。但是对于不愿服从或合作的国家,仍然需要采用能起到劝阻、遏制或强制作用的手段。

因此,无论出口管制有时多么无效,它将仍然是应对导弹不扩散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第一轮文章中论述道,当仅对诸如远程导弹等的关键技术领域实施出口管制时,可十分有效地为扩散国的扩散行为增添障碍。而西度却不认为将管制重点放在远程导弹上是有效之举。他正确地指出,将多节民用太空发射载具与多节导弹加以区分并非易事。虽然不易,但却并非不可能。一些分析人士指出,卫星发射载具项目的某些方面与弹道导弹研发其实并不相互重合,这与主流观点相悖。事实上,有不少技术与硬件类型是弹道导弹所特有的,例如,推进剂的某些类别以及与重新进入大气层相关的技术。

更深层次的疾病。如池上雅子所述,导弹扩散这一复杂问题之最令人担忧的方面就是导弹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间的紧密联系。导弹扩散其实是一种更深层次疾病的表征。这一更深层次的疾病即各国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热衷,而这种热衷则是国与国之间关系问题的产物。因此,遏制导弹扩散的努力实为治标不治本,只有望取得有限的成效。

 

半吊子措施将无法阻止导弹扩散

倘若核武国像我的圆桌讨论同事WPS西度(Sidhu)所建议的那样采用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并解除其导弹的警戒状态,是否就能减少导弹所造成的威胁呢?答案是肯定的。例如,假若奥巴马政府正式宣布了其据报道正在考虑的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中国等国加强其二次核打击能力的动机就会减少。此外,像西度所指出的那样,他所提出的措施符合《中导条约》的原则。本人认为《中导条约》可为“消除导弹与非战略性核武的双重威胁”奠定基础。

但是西度所提出的措施并不会制止导弹扩散。原因何在?首先,尽管解除武器的警戒状态以及制定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固然会降低意外核战争爆发的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削减核武库,而核武库却是导弹扩散的主要动因之一。核武的政策和警戒状态与核武库的规模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核武国可解除其导弹的警戒状态,也可普遍采取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但同时却又能让其核武库免受任何影响。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以及解除导弹警戒状态与《中导条约》的基本原则毫无关系,而该基本原则为:削减或消灭核武库才是预防导弹扩散的最佳方案。

此外,在武装力量极为不对称的紧张局势中,甚至解除导弹警戒状态以及普遍采用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或许也无法预防核战争的爆发。巴基斯坦为了抗衡印度在常规武装力量上的优势,一直维持着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而中国对其未来是否将长期保持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的问题的态度也已变得模棱两可。不难想象,假若这些国家在一场大型常规武装冲突中不断失去优胜地位,就可能会首先使用核武器。

值得回忆的是,当北京与平壤各自进行第一次核试验时,都宣称美国的核威胁与勒索迫使它们不得不走核武器之路。核威胁会引起受威胁国极度的不安全感,而不安全感已迫使非核武国转而研发核武器或从事导弹扩散活动。的确,导弹扩散的根本性问题在于威胁、勒索与心理上的不安全感。而导弹技术管制、解除导弹警戒状态或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等技术手段并不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

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在接受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时说道,自1945年以来“全球性的克制行为产生了对核武近乎全球性的憎恶”。但是他对“这种对核武器——受到珍视的资产——普遍的禁忌是否”能继续下去表示怀疑。导弹扩散能降低使用核武的门槛。

的确,随着局势紧张地区的核武国展开导弹扩散活动,一场“21世纪的古巴导弹危机”很可能一触即发,尤其倘若那些地区缺乏信心建立的坚实平台。中东与东北亚这两个最令人堪忧的地区亟需旨在建立信心的强劲努力。要记得,《中导条约》是冷战期间几十年的旨在建立信心的工作的结果,而这些工作通常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该组织因其最近在乌克兰的冲突预防工作而得到表彰)执行。只有持续、长期地从事地区信心建立工作,才能最终实现亚洲或中东版的《中导条约》。

若要减少导弹威胁,务必解放思想

只要存在差别对待或缺乏普遍遵从,制定旨在预防导弹扩散的国际准则与协议的努力就不可能获得成功。只要常规或装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仍然是各国安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努力也不可能获得成功。

本期圆桌讨论的各位作者就这几点达成了共识。但是我的同事池上雅子(Masako Ikegami)在第二轮文章中还是提倡各国达成一个《中导条约》式的条约,“以消除导弹与非战略性核武的双重威胁。”显然,无论阻碍再多,想要通过一个通用条约或机制以解决导弹扩散问题的愿望都将持续存在。

池上雅子自己也详细解释了为什么签署一个全球版《中导条约》,抑或达成消灭弹道导弹的协议,乃至在不同地区落实这些理念都将极为困难的原因。然而,作为《中导条约》基础的原则仍有可能在全球得以推广。这些原则包括:减少由飞行时间很短、蓄势待发的前沿部署导弹所带来的危险之承诺;对缓解紧张局势并建立信任的需求之认可;在地区和全球层面消除各国不安全的根源之愿望。

那么,对于拥有配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弹道导弹的国家,是否存在单边、双边、地区或全球层面上既符合这些原则,又可减少所有导弹造成的威胁的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

措施之一:让九个核武国家全部采用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其中两国(中国与印度)已经在实施该政策。目前,据说巴拉克·奥巴马正在考虑在自己卸任之前让美国也采用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某些观察家对此政策变更持怀疑态度,尤其鉴于这一变化将对华盛顿在东北亚之联盟承诺所产生的影响。但是,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政策,尤其倘若九个国家皆奉行该政策,将大大提升全球安全。

措施之二:降低导弹尤其是配备核弹头的导弹的警戒状态,使其无法立即发射。解除警戒状态将使决策者有更多的时间对事件做出回应,并寻求外交解决方案。倘若美俄就解除警戒状态达成协议(并把中国与印度也包含其中。据说中印两国的核武目前一直处于非警戒状态),就将为建立一个确保九个核武国的核武器均保持在非警戒状态中的国际制度而奠定基础。

措施之三:消灭射程小于150千米的可运载核武的战术导弹,并加以核查。该措施尤其适用于导弹飞行时间极为短暂的地区。这类武器往往被部署在前沿并处于高度警戒状态,其发射权由地方指挥官掌管,因此异常危险且易使局势失稳。由于目前只有朝鲜与巴基斯坦两个核武国拥有这类导弹,其他七个核武国可以率先努力制定“无战术核导弹”的全球制度。

2008年的联合国政府专家小组提出了其他措施。例如,小组建议采取具体行动以“加强全球与地区安全,其中包括争端的和平解决。”这一手段将在东北亚尤为有用。最近,该地区紧张局势加剧,且发生了世界上为数最多的导弹试验。但是由于没有能够解决各地区导弹问题的万全之策,每一地区的工作安排必须考虑该地区的历史、地理、技术与政治背景的因素。

例如,在东北亚,最有利于消减该地区导弹威胁的论坛可能要数已被搁置的六方会谈。倘若六方会谈重新启动,议程中可以包括由立教大学研究员黑崎辉(Akira Kurosaki)所提出的多阶段“地区导弹限制制度制定之模范路线图”。这一路线图将必然要求尽早建立起“一个负责导弹技术控制、导弹试射前的提前通知以及导弹武装、验收与核查等方面的数据交换的地区组织。”但是若要真正恢复六方会谈,中美两国就必须扮演重要的外交角色。

总结:本期圆桌讨论的作者们一致认为,解决导弹扩散问题的最佳方式并非军事手段,而是政治与外交手段。导弹防御等技术努力无疑将持续下去,但这些努力在预防导弹扩散或导弹攻击方面的能力却仍然未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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