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对燃料银行而言是最重要的

By Khaled Toukan (CH), September 5, 2012

国际燃料银行背后的基本想法是,它会以可靠且不歧视的方式,为签署参加的国家紧急提供市场定价的低浓缩铀。选择燃料银行成员身份的国家将有更大的信心可获得不受干扰的反应堆级燃料。作为回报,这些国家也要放弃自己进行铀浓缩和乏燃料后处理的权利。这样的安排对一些国家是合适的;但对一些别的国家来说,可能就不那么理想了。

各国对燃料银行可能有一些反对意见。第一,燃料银行也许能按市场价格保证低浓缩铀燃料的供应,但它不会提供任何保护防止价格波动。燃料银行的设计是,只有出现燃料需求,即核燃料的正常供应链出现紊乱时,才提供燃料。但是,任何紊乱情况都意味着市场价格的增高,所以燃料银行的存在并不能阻止发电成本相应增加。(但应当指出的是,核燃料成本只占核电厂运营总开支的一小部分。)

第二,一些国家因为担心签署国际燃料银行将给其施加《核不扩散条约》(NPT)规定以外的要求而不愿意这么做。被要求暂停建立新的核浓缩和乏燃料后处理设施的国家也可能认为这样的限制侵犯其主权权利。(就我理解,现有设施将被允许运营到设施寿命终结。)毕竟,如果一个国家已成为NPT条约缔约国,遵守该条约的所有要求,并同意《保障协定》将其核设施及核活动纳入国际监测,它又为什么要放弃进行与燃料循环相关的各类程序的权利呢?

第三,该条约签署国可能会认为,一些建议的燃油银行要求,如客户国放弃本国铀浓缩的权利,影响它们发展可自我维持、经济上可行的核能项目的能力。我的祖国约旦一直从事发展核电,就是为了实现更大的能源独立,保证更可靠的燃料来源,利用国内的铀矿,避免碳氢化合物发电的高成本。要求约旦这样的国家放弃本国的核浓缩并依靠国际供应商提供核浓缩服务,就等于要求它放弃经济增长的重要机会。

否认燃料银行客户国乏燃料后处理的能力就等同于侵犯国家权利,因为NPT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开展全面、和平利用核能的计划。在我看来,应该鼓励条约签署国在严格的验证程序下进行乏燃料后处理。这将稳定乏燃料,减少浪费;回收核素,可能对额外发电以及医疗和工业应用有用;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可能会提高核反应堆的安全性和性能。无论如何,如果这些活动局限于有核武器国家和一些选定的非核武器国家才能进行,乎会在核燃料供应链上造成不公平的垄断。

燃料银行应该不需限制各国行使NPT条约赋予的从事和平核能项目的权利。可惜,当前燃料银行的概念设计本身就是有歧视的。这一设想没能认识到多数签署国都长期遵守条约,并进一步侵犯了这些国家追求全面、和平利用核能计划的主权权利。

不过,应该可将燃料银行设计成更加符合NPT条约,并能奖励无核武器国家对该条约的遵守。如果燃料银行的概念包括一条基本原则,即以”原子能为和平服务”和条约第四条(即促进安全、安保及和平的核技术)为基础,就可消除或大大改善这一概念中当前存在的不足。因此,我强烈呼吁,任何燃料银行的设计都要允许成员国开展符合国内需求的全面的核能计划。当然,这种计划的落实必须是透明的,要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控之下。但是,不应要求NPT条约签署国放弃它们自己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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