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弹管制向无人机倾斜之害处

By Sitki Egeli: CH, August 24, 2016

第一轮讨论中,池上雅子(Masako Ikegami)写道,严格刻板的出口管制会阻碍民用技术领域的合作和贸易,并损害供应国和接收国的经济利益。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有时会为了维护其技术和战略上的优势而对出口管制进行操纵。这种行为给出口管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蒙上了一层阴影。

无人机技术就是这种出口管制操纵的对象之一:最初用以制止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扩散的出口管制现在却被用以限制国际无人机交易。美国是实施并推广此举的首要国家。华盛顿的欧洲同盟国与以色列也纷纷效仿,但很显然是迫于来自美国的压力。

这一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管制内容开始涵盖无人机(以及巡航导弹),而之前仅涵盖弹道导弹。那时,美国“捕食者”等大型无人机刚刚崭露头角。一些观察员担心,高性能无人机可能会被用以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可运载500千克有效载荷且飞行300千米(这也就是可运载核武的弹道导弹的定义)的无人机受到了管制。

从那之后,无人机的军事用途变得十分普遍。当前,无人机是重要的侦察工具。载有常规高爆弹和火箭的无人机已经开始在现代战场上出现。对无人机的兴趣也因此在全世界高涨。但是,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拥有制造并部署可靠、高性能无人机(以及之后的武器化无人机)所需的专业技术、对子系统的精通以及运作经验。这种垄断性控制导致了执行出口管制时的异常现象。换言之,原本旨在制止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弹道导弹扩散的管制现在却被用以制止仅可运载高爆弹药的非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人机技术的扩散。在此过程中,拒绝出口相关科技的国家用“制度”的这一异常现象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护。

然而自相矛盾的是,“捕食者”或“死神”无人机并不像弹道或巡航导弹那样适合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事实上,在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能力方面,无人机仅相当于有人驾驶的战斗飞行器,且后者的能力与效率都比前者强得多,但是出口管制却并没有将有人飞行器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联系在一起。那么究竟为什么要对无人飞行器施加如此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呢?

当人们审视无人机的子系统时,这种异常现象就会显得愈发突出。以下以激光指示器为例进行阐释。激光指示器引导激光制导弹药,使其命中目标。假如一国需要制造有人飞行器,那么买到配有激光指示器的电光传感器是相对容易的。但假如制造的是无人机,那么想要买到同样的激光指示器是绝无可能的。甚至对于无法运载武器的无人机以及飞行距离与有效载荷都在“制度”允许范围内的无人机而言也是如此。这实际上意味着有人飞行器能够发射并引导致命弹药,而无人机却不被允许。无武装的有人飞行器即使机身极轻,也可以用飞机上的激光指示器照亮目标,从而使别处射来的弹药命中目标。但是,无人机无论有无武装都不可能扮演同样的角色,这严重背离了“制度”的目标。

当“制度”被用以管制不可或不适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人机技术时,制止导弹扩散的努力也就遭到了破坏。对无人机的管制充分体现了刻板、一概而论或过时的限制会对出口管制及其效力产生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无人机的例子突显了在有关导弹的出口管制中夹杂各国别有用心的议程的有害影响。毕竟,有关导弹的出口管制的主要目的还是限制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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