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弹:核扩散背后的隐藏力量

By Masako Ikegami: CH, August 7, 2016

今年一月,朝鲜进行了第四次核试验。平壤宣称其引爆了“第一颗氢弹”。从那时起,朝鲜进行了一系列的导弹试验。最近一次试验发生于6月22日,此次试验向高空发射了一枚中程弹道导弹(“火星10号”,外界称之为“舞水端导弹”)。在接连五次发射失败之后,试验取得“成功”。朝鲜的导弹项目正取得稳步进展。平壤在核弹头微型化方面成就显著,已经能够将核弹头装载在有舞水端式引擎的各式弹道导弹上。现正处于研发阶段的朝鲜第一批洲际弹道导弹KN-08就是如此。

在6月22日的试验之后,联合国安理会立即强烈谴责了朝鲜弹道导弹的发射。这是安理会今年对朝鲜的第五次谴责。安理会认为“这种反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决议下的职责”,并指出“这些活动助长了该国核武运载系统的研发,并加剧了紧张局势。”由于朝鲜的核武项目,安理会自2006年以来通过了五项主要决议,决议内容为实施或加强对朝鲜的制裁。联合国也对朝鲜的导弹、“火箭”或“卫星”发射进行过多次抨击。

国际社会对朝鲜导弹和火箭发射的严厉、持续的批判突显了导弹是核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基本现实。但令人诧异的是,唯独朝鲜的导弹试验遭受了如此严厉的抨击。其他国家甚至伊朗所进行的试验都没有受到如此多的关注。诚然,朝鲜的核武项目使得平壤的导弹研发更显威胁性。但是导弹是任何一个国家核武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像关注核扩散问题那样关注导弹扩散问题,并付出同样的预防努力。

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等核大国不断进行导弹试验以扩充其进攻实力。它们的这种行为却挑起了别国的不安全感。可以说,大国先进的精确制导导弹为别国研发核武提供了动力,而核武却反过来推动着先进导弹的研发。倘若将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令一国的潜在毁灭力达到最大化。许多国家认为如此一来,该国就会有更可信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装有常规弹头的导弹可以被视为核武的替代品。例如,韩国在研发射程更远的弹道和巡航导弹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举显然是为了与朝鲜核武项目相抗衡或竞争。无论如何,导弹扩散的议程不应狭隘地局限于诸如朝鲜导弹项目或者中国与中东的导弹交易等具有争议的案例。

令人遗憾的是,用以控制导弹交易的制度和法律措施均不完善且几近丧失相关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制定于1987年,是一个旨在限制弹道导弹以及其他可能被用以装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无人运载系统的自愿机制。“制度”的35个成员国包含了世界上大多数的主要导弹制造国。这些成员国应当限制如下导弹(以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可运载500千克有效载荷且射程至少为300千米的导弹或可运载任何类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尽管“制度”成功地减缓或停止了一些导弹项目,但是却存在着一些缺陷。“制度”不包含任何对现有导弹库进行限制或裁减的承诺,也不包含任何侦测并预防国家间导弹技术与生产转让的国际监控或核实措施。其对双重用途货物的出口控制严格刻板,从而阻碍民用技术合作,损害供应国和接受国的经济利益。此外,由于“制度”不具约束力,“制度”的执行往往主观武断。例如,美国和韩国于2012年达成一项协议,将首尔弹道导弹的最大许可射程从300千米提升至800千米,最大有效载荷则从500千克增加为1.5公吨,远远超出了“制度”所规定的限额。主观武断的执行破坏了“制度”合法性。如今,较之核安全与恐怖主义等安全问题,导弹扩散所受的关注甚微,“制度”的地位也因此每况愈下。

随着“制度”效用的日益衰减,对可用于导弹的双重用途技术的有效管制也将减少。毕竟,现代导弹含有与太空以及其他领域应用共享的各种先进技术。核供应国集团或《瓦圣纳协议》等补充管制结构不太可能对这些技术实施有效管控。“三项原则”是自1967年就生效的对武器、军事硬件与技术的出口禁令。从2014年4月开始,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政府置此禁令于不顾。日本政府此举真可谓给扩散问题雪上加霜。正如本人在别处所论证的那样,即使在“三项原则”仍然有效期间,日本就已经是一个先进民用双重用途技术(有军事应用可能)的主要供应国了。日本作为先进军事技术和零部件的供应国参与全球军火生意只会使导弹扩散问题进一步恶化。

核武包括核弹头与运载系统,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然而,这一基本事实却时常有意或无意地在核裁军问题的讨论中被遗漏。忽视了导弹扩散,核不扩散努力将注定是徒劳的,因为导弹扩散确实是隐藏在核扩散背后的驱动力。假如要消除世界上所有的核武,那么就务必从现在起将导弹不扩散与核裁军视为同一个议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并同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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