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各种技术百花齐放

By Frederick M. Abbott: CH, April 10, 2015

卡洛斯·科雷亚在他的第三篇圆桌讨论文章中,重申了他的观点:专利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寻求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他强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切实行动,还提到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正在进行的谈判,特别提及了“技术便利化机制”提议。

在联合国框架公约下,此类提议已讨论了多年,但至今收效甚微。许多人,包括我自己,都赞成建立某种形式的全球技术开发基金,作为对科研工作的激励,此外附加计划,促成技术解决方案的平等分配。但是,即便建立了此类机制,我还是不愿放弃市场的激励机制(例如专利),因为市场激励机制可以作为备选的政策途径。市场体系的活力可以(也有可能无法)更快地为气候变化相关问题催生更好的解决方案。(这让我想起在人类基因组测序的那场竞赛中,竞争双方正是一项由政府资助的大型计划和一项来自私营部门的计划。)

聚焦竞争。科雷亚还正确地指出:要证明专利对技术转让构成了障碍,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发展中国家因为知识产权的障碍,而放弃了哪些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这要如何才能查明?这很难做到,因为我们无法设想一个不存在专利的世界——或者是一个存在专利,也有能够自动授予专利许可的体系的世界。所以,科雷亚认为专利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开展气候举措的观点未能得到“证明”。艾哈迈德·阿卜杜勒·拉蒂夫认为专利可能并非障碍的观点也未能得到证明。但是,有一点两位作者可能都会认同,即全世界不应该等到一种或另一种观点得到证明之后,才开始直面气候变化。

要解决科雷亚和阿卜杜勒·拉蒂夫之间的明显分歧,可以从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即反垄断)政策中总结出一条分析性的途径。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域中,政府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指导方针都承认,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产权,根据其定义具有排他性,即不允许竞争对手制作或使用受保护的技术。这体现的是其固有的反竞争特性。然而,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域中的指导方针又都观察到,专利可以鼓励对创新的投资,从而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这样就为既有产品创造了新的竞争,因而有利于消费者,又体现了其固有的促竞争特性。

从竞争法的执法角度,这两种效果一般是通过一种权衡测试(所谓的“合理规则”)来检验的。是反竞争还是促竞争的效果占主导?此外,可能也是更重要的,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法权威机构都有规定,必须达到一个市场集中度的最低标准之后,才能根据合理规则使专利许可交易受制于政府监管,这好比一个“安全港湾”。大体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对于一项许可协议所涵盖的产品、技术或研发成果,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控制了其所在市场的百分之20或以下,则认定他们将无力打压竞争,也无法长期将价格维持在高于市场竞争价格的水平。从竞争法的执法角度,不会对他们加以任何处置(除非他们的协议中有本身就非法的条款,例如在横向竞争对手之间进行价格垄断。)

将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标准运用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并不是一桩线性的事情。集中度或控制水平多高才会引发反竞争担忧,在不同技术市场中很可能是不同的。但即便如此,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法权威机构所用的基本理论应该仍然成立——在有着多种竞争方的技术市场中,阻止获取和压制竞争的可能性往往是有限的。

谈到减缓气候变化和替代能源技术,如果在私营部门开发的各种技术解决方案之间有着充分的竞争,就可以为此类技术建立起一个活跃的市场。这样就应该能够对打压竞争或超高定价实现遏制。如果状况并非如此,则有必要确保竞争法执法从严,加大力度以改变状况——而这包括要保证发展中国家拥有足够资源,能对反竞争的滥用行为加以监督治理。

最后,最优的途径可能是让竞争性的私营部门市场与公共部门资助的研发和技术转让体系两者并驾齐驱。让各种技术百花齐放。

 



Topics: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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