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尔诺贝利以来的巨大进展——以及未来的道路
By Manpreet Sethi: CH |
灾难是一场严重性和规模都超乎预计的事件,其造成的巨大损坏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灾难所造成的危险是不可控的;若是可控,就不应当称其为灾难了,充其量只是一场危机。
因此,处理灾难的关键在于预见最糟糕的情况并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值得庆幸的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灾难的预见与响应能力也有所提升。大自然继续发生极端的环境事件。然而,今天人们所从事的危险活动通常已经嵌入了紧急情况防备和响应工作。
生产核电便属于这种危险活动。核电站反应堆运行60多年来——累计16000多个运行年头——只发生了两起灾难,分别在切尔诺贝利和福岛。其中只有切尔诺贝利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事故之后30人立即丧生,多年后又有20多人陆续丧生,未来长期内还将会有更多的人因该事故而死亡。这些数据表明核工业一直给予了核反应堆安全运行以应有的重视。核工业人士非常清楚,虽然60年来只发生了两起灾难,且只有一起造成了人员死亡,却已足以使公众对核电产生负面的看法!
解决该问题主要有三个办法。首先,需要继续不断提高反应堆的运作安全。其次,需要将更好的紧急情况防备和响应工作制度化。再次,应将前两个方面的进步公之于众。切尔诺贝利和福岛灾难在这三个方面都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防灾预备工作上所取得的进步。
这种进步是巨大的。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相关的监管程序和官方指导方针,同时一个关于紧急情况防备和响应的国际法律框架也得以诞生。各国有义务执行上述框架、程序和方针。但是执行工作必须符合在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建立的,在福岛事故后经过修改的国际基准。
已采取的步骤。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制定公约,明确紧急事故处理的指导方针方面一直起着带头作用。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成为了第一部正式通过的此类文书。因为切尔诺贝利事故清楚地显示了核灾难的影响很可能会跨越国界,所以各国立刻开始执行该公约,公约于1986年10月底前正式生效。同时正式通过的还有《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不过该公约直到第二年才生效。这两个公约赋予各国和IAEA关于部署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准备工作的具体义务。之后通过的《核安全公约》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强化了这些义务。这四个公约所覆盖的核活动范围相当广泛。
多年来,IAEA发行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各国关于核电站安全、防备和响应工作的安全标准。IAEA也致力于确保各国、双边、区域与国际的核灾难响应机制与程序具有相互兼容性。在福岛事故之后,IAEA修改了其《通用安全要求》,内容中加入了新学到的经验教训。这促成了《核或辐射应急的准备与响应》的出版,该文件对准备与响应工作的标准提出了建议。各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执行这些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明确核操作员、全国和地方官员的责任;建立监管框架体系,并确保能够证实执行工作是否有效。
然而,IAEA绝不是参与改善灾难防备工作的唯一机构。1986年,各国认识到,机构间的合作协调极为重要,因此辐射和核紧急情况机构间委员会应运而生。该委员会包含了18个组织,十分多元,其中包括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委员会出台了一项《辐射紧急情况联合管理计划》,以统一国际上紧急情况防备和响应工作的标准。该计划使各国共同了解参与机构的角色、责任和能力,也提供了这些组织运作的整体概念,从而使快速、协调的响应工作成为可能。
尚未采取的步骤。福岛事故之后,几乎所有拥有核反应堆的国家都审核了各自的紧急情况响应体系——日本政府和IAEA发表了多份报告,提出了能够改进紧急情况防备工作的一些建议。首先,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政府官员必须能够快速得到全面的科学意见和专家判断,以便其在极端紧迫的情形下做出好的决定。假若福岛事故发生后官员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建议,就有可能在当时避免一些在时机和疏散范围上犯下的错误。
其次,当一起事故发生时,官员们应有能力对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正确分类。如此一来,就能够尽早地启动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对事故严重程度的错误分类会导致宝贵时间的浪费以及人们对官员信任度的下降。再次,务必使各层级人员获得准确信息。举例来说,如果操作员试图对国家或国际机构隐瞒一起事故的发生(或其严重程度),那么只会拖延合理应急工作的实施。例如,在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后,受灾区域只发起了少数应急疏散工作——且这些疏散工作在事故发生了36个小时之后才开始。诚然,与许多非核事故相比,切尔诺贝利事故造成的直接死亡人数要小得多。但是灾难却给该地区各国的人们造成了实体、社会经济、政治与心理上的深远影响。如果起初就有准确的信息,灾难的后果就会大大减小。最后,必须在地方、州和全国范围协调应急能力。然而要做到这一点,操作员就必须进行包含所有相关方的定期演练,并且对任何缺陷进行认真尽职地整改。
选择,预备。能源是人类进步的本质。对于寻找一个能源充足的未来的国家而言,核电是很多选择中的一个。各国将根据各自的考量做出关于核电的自主选择。选择核能的国家清楚地知道,若要使核产业安全、可持续地运作,就必须有大量相关的法律监管基础设施。这种基础设施的构成之一即紧急情况防备和响应工作。持续不断地提升灾难管理能力是各国义不容辞的职责。值得庆幸的是,灾难防备工作的国际机制和各国所做的努力正在使执行该职责的难度日益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