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武器:监管得当则有用

By Monika Chansoria: CH, February 8, 2016

古巴、厄瓜多尔、埃及、巴基斯坦、梵蒂冈——2014年,在联合国的一场关于致命性自主武器的大会上,派出代表参会的87个国家中,只有这五个提交了敦促禁止自主武器的声明。与此同时,数十个国家可能正在开发军事机器人。在这种环境下,要禁止致命性自主武器,似乎非常不可能——即使下达了禁令,也不太可能实现。

本次圆桌讨论中,我的同行希瑟·罗夫似乎认为自主武器不可能在战场决策方面超越人类。对于罗夫的这一观点,保罗·E·桑托斯进行了反驳——例如,他援引的研究表明,人脸识别算法在人脸配对能力上已经超越了人类。还有一个论点,即正是因为自主武器不是人类,它们在某些情况中的表现可能会超越人类。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学者史蒂芬·格罗夫斯(Steven Groves)认为,自主武器“在危险环境中的表现可能优于人类,人类作战者的行动可能会受恐惧或愤怒影响。”

与罗夫提出的观点相反,自主武器可以发挥一系列军事作用——同时完全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格罗夫斯认为,在允许的环境中行动的自主武器有一天或将能够攻击沙漠等偏远地区的坦克编队——或者攻击远离商业海运航线的战舰。自主武器的此类用途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区分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区分平民和作战者,只能直接攻击后者。在没有平民或民用对象的作战区域,自主武器不可能违反区分原则。

类似地,部署在空中的自主武器在执行重要军事职能时,可以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攻击相称原则。例如,自主武器可以在不允许民用飞机飞行的空域追捕敌机。通过编制程序,可使自主武器借由外形、热信号、空速阈值等特征识别敌机——这些特征都可将其与民用飞机区分开来。此类情况中,攻击敌机之“利”不可能小于过度平民伤亡风险之“弊”。这种风险接近零。格罗夫斯认为,水下的情况大抵相同——自主武器系统可以执行水域巡逻,攻击敌方潜水艇,而不会造成过度附带损害的风险。罗夫显然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些,因而得出了以偏概全、反对自主武器的论点。

单凭传统的军事战略和战术,无法充分应对由非国家和跨国行为体对自由民主国家发起的某些挑战,包括非常规、次常规、非对称和非典型形式的冲突。由于惯例要求各国保持相称分寸、将附带损害降到最低,因而各国必须限制所用武力的范围和强度。非国家行为体并不遵守惯例。这造成了未来战场必须应对的政治和心理不对称。如果妥善监管下的自主武器可在这方面提供协助,就不应将其拒之门外。

在第一轮中,我提出:“只要致命性自主武器造成的附带损害,相较于此类武器对和平、安保、稳定以及对预防大规模平民死伤的贡献,并不显得不成比例,可以认为此类武器是合乎道德的。”我的立场得到了传统基金会学者詹姆斯·杰·卡拉法诺(James Jay Carafano)的共鸣,他认为自主武器“可以提升……战场有效性,同时……降低人员死伤的[附带]损害。”我坚持自己在第一轮中的表述,并且反对不可能、不现实的自主武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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