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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lfikar Amir: CH, April 11, 2014
所有技术都存在风险,但也许没有什么技术被认为比核能更有风险。核能的风险并不仅仅是技术功能方面的——组织和机构的能力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例如,尽管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技术先进的反应堆,但是如果国内机构的准备还未提高到相应水平,那么这个国家的核风险仍旧比较高。我在别处曾提出,在不太发达的国家,比起任何特定的反应堆设计和安全体系,核风险更多与体制领域有关。
我的同行 Yun Zhou 在第一篇文章中写道,任何一个发展或扩大现有核能部门的国家必须确立三方面内容:可持续的核电发展过程、核电安全的合适框架以及针对公众对核电态度的有效方法。Zhou 本人并没用"核治理"这个词,但她的解决方案正属于核治理的范畴。我将"核治理"定义为多个利益相关者管理核风险的方式。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如果要避免争议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核电的安全运营,就必须建立良好的核治理体系。在我看来,核治理的基础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透明度、问责制与信任。
正如 Zhou 与 Pervez Hoodbhoy 都已讨论的那样,给公众提供适当信息是围绕核电厂运营的最关键的问题。核工业倾向于把许多关键信息当作机密——但核灾难的历史已经证明,在核电厂发生危机时,保密的做法只会增加核反应堆核心熔毁的风险。核风险过于复杂,不可能仅靠核电厂运营方就可处理妥当。必须在潜在危险演变成危机前就发现这些危险。这意味着,必须跟公众就核风险进行交流,并且外界的利益相关者必须有机会在早期识别风险。对于那些缺乏透明度这一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在核领域建立透明度可能很有挑战;但也是不可缺少的。
问责是核治理中同样必要的组成部分,要求监管机构和核电厂运营方定期向公众报告及咨询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问责是一条双行道。公众对官员表现的评估必须成为核安全实践的基本要素,并且必须成立一个监管框架来推动这一进程。而且,任何健全的核问责体系都需要民间社会团体在监督官员表现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核治理的第三个关键因素是信任,也是我第一篇圆桌讨论文章的主要话题。当公众缺乏对核当局与核电厂运营方的信任时,良好的核治理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当信任存在时,公众与核产业可以对核风险展开平衡的交流(是全面风险评估的必要条件)。建立这样的信任就要求公众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决策。当这样的机会被隐瞒起来的时候,良好的核治理是不可能的——并且核电行业也不可能得到安全运营。
Topics: Nuclear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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