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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缓气候变化与保护知识产权——一对紧张的关系

为了长期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各类国家必须采取减缓和适应策略。但是,贪穷国家在清洁能源方面可能面临挑战——大多数相关的知识产权都为富有国家所有。许多观察者称,除非提供特殊补助,否则指望发展中世界开展大规模能源转型是不公平和不现实的。然而,保护知识产权的部分用意正是激发创新——减缓气候变化所依赖的原动力。以下,来自阿根廷、埃及和美国的作者就此问题展开辩论:在发展中国家,全球知识产权机制对低碳能源体系的发展造成了多大的阻碍?如何减少贫穷国家的负担?

Round 1

影响作用各执一词,但不容忽视

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推广低碳技术究竟造成了多少障碍,是近年来全球气候谈判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在这一议题的核心要素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甚至连探寻一条通往建设性对话的道路或许都显得艰难而不确定。

这场辩论至少从 1992 年的第一场地球问题首脑会议就开始了。那场首脑会议产生了一份名为《21世纪议程》(Agenda 21)的可持续发展蓝图 ,该文件全面探讨了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作用。《21世纪议程》提到了强制许可的使用,通过这种机制,一国政府可允许第三方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流程。这种语言部分源自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施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时遇到的困难。具体而言,该议定书规定须淘汰含氯氟烃,但因工业化国家的技术提供方的限制性做法,使诸如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公司难以获得替代物。

无论此时彼时,关于知识产权的辩论双方一直针锋相对。一方认为,知识产权阻碍了低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平价大规模推广。另一方认为,知识产权对于培育创新——而且确实对于推广低碳技术也同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发展中国家持第一种观点,指出低碳技术的专利申请总体上仍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所独占。出版于 2010 年、由我与他人共同编辑的报告《专利与清洁能源》(Patents and Clean Energy指出,大约80%的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的专利申请来自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英国和法国(虽然中国等一些新兴经济体在一些个别领域显示出越来越强的专业化。)此外,该报告表明, 1997 至 2008 年间,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上升百分之 20 。这反映了此类技术的专有所有权的增长,而这一趋势或将加大此类技术平价大规模推广的难度。与此同时,一些案例研究显示,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一些公司由于被迫从二级技术持有者那里获取技术,因而仍然陷于低端创新体系和生产流程的困境中。

由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获取,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一些措施也用在了关于药物获取的类似辩论中。这些措施包括:更多地利用强制许可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文件中的其他灵活空间;在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对气候变化技术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池等约定。但是,若要实施这其中的一些措施,可能需要修改全球知识产权规定,尤其是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有关的规定,该协议为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设定了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

许多工业化国家和私营部门组织强烈反对这些提议及其前提基础,称知识产权未曾阻碍中国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特定领域中引领全球,例如太阳能光伏领域的中国公司尚德,以及风能领域的印度公司苏司兰(Suzlon)。这些反对者还指出,近期研究表明,在最贫穷国家的专利申请原本就已相对较少。例如,一份2013年的研究发现, 1980 至 2009 年间,全球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清洁能源相关技术专利是在非洲申请的。该研究报告因而总结道,专利几乎不会阻碍清洁能源技术向非洲国家的转让。

考虑到这一切因素,知识产权对于低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既复杂,又难以量化。每一种技术所受影响往往不同,而且经常难以与各种其他经济和体制因素剥离。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技术种类之繁多,使人无法做出绝对全面的结论,只能按具体技术、部门领域、国家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经验证据仍然较新、较少,而且多数集中于减缓技术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市场情况本身也在快速变化。

在更明确的图景浮出水面之前,我们当下需要的是对这些议题的一种结构化、渐进式和建设性的辩论。这种辩论的起点可以是探讨哪些务实举措和措施有望促进低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广。最终,这场辩论可以进一步涉及更具争议的问题,讨论如何制定规范,以及经验证据是否证明有必要研究修改全球知识产权规定——就目前而言,这一系列行动似乎还太遥远。

更切近的值得考虑的措施包括:使低碳技术专利的相关信息更易于获取——欧洲专利局已经着手这一问题。公私合作关系同样给人以希望。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启动一个名为 WIPO Green 的互动市场平台,旨在"促进创新和推广绿色技术"。

一份最近由全球经济和气候委员会(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Economy and Climate)发布的报告把重点放在了专利池的建设上,专利池确保人们能够获取环境技术,同时避免与多个专利权人签署法律协议所涉及的开支和难度。这份报告呼吁为低碳技术创建专利池,并呼吁各机构为较贫穷国家提供支持,确保技术的获取。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如果发展中国家在获取低碳技术时的许可成本过高,则应由联合国支持的新的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为其承担费用。

最终,知识产权应该放在一个具有合理政策、健全体制和资源的大背景下看待,从而达到既鼓励低碳创新,又确保创新惠及范围广泛的目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既不应高估,也不应低估。可以肯定的是,知识产权不容忽视。但是,相关议题的讨论必须是结构化和渐进式的,必须聚焦于务实的措施和举措,必须基于经验证据和实际案例。否则,无论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还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下,可能依然难以取得关于低碳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一致意见。

是一个问题,但并非没有解决方案

在为了获取平价药品而进行的一场旷日持久、涉及多方的斗争中,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如今,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将注意力转向气候变化,一个重要问题是:知识产权是否确实会阻碍中低收入国家获取所需的技术,用于减少碳排放或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创新对于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开发至关重要。专利是与创新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形式,它授予发明者通常 20 年的专有权,以防他人制作或使用专利产品或流程。但是,不应忽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对获取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潜在限制作用。例如,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用于保护信息(包括生产流程)的商业秘密法,以及可以限制生物资源获取的各种形式的植物品种保护。

专利可能不利于药品的获取,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国家。针对 HIV/AIDS 的抗逆转录疗法在 1990 年代推出时,竞争受到了专利的限制。当时缺乏有效的替代产品,专利权人在市场上享有几乎无限的控制力。发明药品的医药公司可以对生产成本较低的产品定以非常高的价格。对于发展中国家中大量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的 HIV 阳性个人,没有任何保障机制。

但是,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与突破性新药有着重要区别,而专利对于这两个领域的影响也可能不同。首先,以电或热为形式的能源具有可替换性。从功能角度,无论燃气涡轮机、煤、太阳能电池板还是风力涡轮机,发出的电都是一样的——所以,能源生产商在为新技术定价时会受到限制。虽然较旧的技术可能在破坏环境方面有着较高的外部成本,但仍然可以填补替代能源的位置。

其次,虽然发明或发现全新能源(比方说,来自第九维度的能源光束)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似乎更有可能的情况是,替代能源领域的创新将是渐进式的。毕竟,今天运转着的风力发电涡轮机,体现的是风车自中世纪以来的一系列渐进式改进。中低收入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并不总是需要最新的技术改进。具有价格竞争力的市场将会兴起,提供落后于最前沿几年但仍可接受的替代技术。最终,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专利权人对市场的控制力,可能比不上突破性药物疗法的专利权人。

克服障碍。在关于气候变化、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的辩论之初,专家们认识到了一件需要做的事情,即采用经验评估,确定专利到底会如何过度地限制中低收入国家的技术获取。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取得的结论并不多,能够确认的是,大多数关于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专利,都为设在高收入国家的公司所有,尤其是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韩国(虽然中国和印度公司在一些领域中的专利申请活动正在增加)。但到目前为止,发展中世界只有零星的企业曾提出过,其使用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努力受限于发达世界所拥有的专利。即便如此,有理由假定,中低收入国家未来将面临更多的与专利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关的障碍。

如何克服这些障碍?首先,这个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提出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缔约国、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技术转让方面的对话。联合国的这项框架公约自从 1990 年代中期开始就对此问题宣布了决议。 2010 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支持下,建立了一个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旨在提供技术协助、分享技术数据。虽然联合国的框架公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技术转让的问题,但它表明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集群。

在这一论坛以外,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规则也向中低收入国家提供了灵活度,使其能够在其政府认为合适时越过专利,允许这些国家对专利发出"强制许可",使私营企业得以在支付使用费后使用专利。各国也可以发出"政府使用"许可,使政府得以实现相同的目的。来自高收入国家的潜在政治回应,限制了较贫穷国家对这些机制的使用,而政治负效应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但需要明确的是,国际规则允许这些机制的使用。

无论如何,存在着"中间道路",可使较贫穷国家获取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而不需诉诸强制许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之间建立合资企业,是一条主要的候选中间道路。中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法律和产业政策框架,提高对发达国家公司的投资吸引力,从而促进合资企业的建立,并与此同时采取措施保护技术的最终用户(包括消费者)。政府可以提供向当地产业和技术人员提供商业机会和支持。有了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鼓励,这一方法可能对于大家都最为有效。

但是,还有一些其他选项。在药品领域,自愿建设专利池以促进较贫穷国家的获取,这一做法已呈现上升趋势——一个例子是通过由联合国支持的药品专利池(Medicines Patent Pool)。直接的自愿许可也呈现上升趋势。另一个渠道是建立产品开发合作关系,利用由高收入国家的公司开发的技术,对主要影响中低收入国家的疾病开展研究。也已出现各种提议,旨在建立研究与开发并购基金,用以从高收入国家购买技术,然后在全球分享。这些基本概念中的每一个都可加以改编,用于气候变化领域中的技术转让。

与此同时,有必要认识到: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并不是限制较贫穷国家获取和使用新技术的唯一因素。在资源较少的环境中,发电和供电等基础公用事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会呈现集中化的倾向。根深蒂固的经济主体可能无心引进环境友好型的新型能源挑战解决方案。所以,归根到底,在发展中国家引进气候友好型技术,不是仅仅通过克服知识产权障碍就可以实现的。

知识产权的负担

为了在发展中国家拓展低碳能源体系,必须及时推广相关技术。然而,此类技术中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最新、最高效的技术,都有知识产权——特别是私有专利。这意味着,原则上只有在权利持有者同意将其转让的情况下,受保护的技术才能被使用,而且需要支付使用费或报酬,而且往往受制于出口限制等合同规定的限制性做法。

为知识产权辩护的人们称,专利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推广低碳能源体系造成障碍,因为有着许多潜在的技术提供方——而且无论如何,专利对新技术的开发起着强大的激励作用。这种论点忽视了一些关键事实。第一,专利的激励效果对于背景的依赖性强;在工业或技术基础薄弱的国家,专利不会促进创新。其结果是,设于发达国家的公司拥有绝大多数的低碳能源技术相关专利。第二,从政策角度,激励体系的目的不应该单单是促进创新,还应该确保所有国家都能获取新技术。在需要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的时候,尤其应当如此。权利持有者不愿转让私有技术的时候(往往是因为害怕这样做会增强潜在竞争对手的实力),激励体系就不能确保可获取性。

第三,在低碳能源体系中的一些特定领域内,可能的确存在多种多样的技术供给。但与此同时,专利在近年来数量激增;许多专利涵盖的是次要或琐碎的进展,可能会被用于阻止真正的创新和竞争。例如, 2010 年的一份研究发现,在无害环境技术范畴中的若干领域内(包括太阳能光伏、地热、风力以及碳捕捉),全世界已提交了将近 40 万个专利文件。另一项研究估计, 1998 至 2008 年间,全世界提交了大约 21 万 5 千项主要内容为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专利申请。

专利激增的一个表现是"专利丛林"。这一术语所指的情况是:围绕着一个特定技术的数个专利集群(有时会有上千项专利)均由一个或若干个权利持有者所有。此类激增的存在原因有二。第一,一些公司采用了旨在限制竞争的专利策略。第二,专利局使用的标准有时不够严格,在评审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时,仅执行了肤浅的分析。

为知识产权辩护的人们还称,在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很少有申请和批准无害环境技术相关的专利。因此,专利对于这些国家的技术获取不构成障碍。诚然,一份联合国环境署和欧洲专利局的2013 年研究指出,全世界清洁能源的专利申请中只有百分之一是在非洲提交的。这似乎会使专利权阻碍技术获取这一说法变得不再有力。这种推理的问题在于,非洲国家因制造和技术能力低,必须依赖其他地区的产品。如果因为专利而阻碍了低成本设备在中国和印度等国的生产(不同于非洲,在这些国家能够有效地提交专利申请),那么最贫穷国家可能无论如何都将无法获取所需的技术。

为了减轻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负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以在该体系之外促进创新——实际上,各国政府可以将技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其开发给予支持。政府还可以通过实施更严格的专利申请评审标准,从而减少专利激增。最后,政府可以授予强制许可,也就是授权第三方在向权利持有者支付报酬的前提下使用专利技术。

强制许可是国际法明文允许的,可以出于任何公共利益原因而被授予,包括权利持有者拒绝自愿以合理商业条件许可一项技术的情况,也包括权利持有者未能在专利授予所在国利用该专利的情况。在美国,作为对反竞争行为的救济,或者仅仅是便于政府及其分包商使用,已对数千项专利进行了强制许可。发展中国家在所有便利的情况下,都应该使用强制许可来确保获取所需的低碳技术。

Round 2

没有万灵药

为了佐证他的"专利……对发展中国家推广低碳能源体系造成障碍"的论点,卡洛斯·科雷亚所呈现的几则信息,在我看来,未能完整地展现知识产权与清洁能源技术之间关系的全貌。

例如,科雷亚在第一轮中指出"设于发达国家的公司拥有绝大多数的低碳能源技术相关专利"。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这种现象并不仅限于低碳能源。在许多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着相同的情况——即便设在一些新兴经济体(尤其是中国)的公司拥有越来越多的专利。

在第一轮中,科雷亚还指出,低碳能源体系相关专利的数量在近年来激增。这一点同样没错,但是这种激增只是体现了在更大范围中全球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而过去二十年中,这种增长在所有技术领域中都已发生。

专利所有权在全球的分布状况,本身并不会自动地或从体制上阻碍低碳技术的推广。专利申请数量的上升,本身也不会构成障碍。在信息和通讯技术等领域,也广泛存在着与清洁能源专利相同的分布状况,但是那些技术的推广并未受阻。

此外,科雷亚还提出"专利丛林"阻碍了清洁技术能源的推广,但似乎并没有详细记载的案例表明绿色技术的获取或推广因专利丛林而受阻。最后,科雷亚写道:"在美国,作为对反竞争行为的救济,或者仅仅是便于政府及其分包商使用,已对数千项专利进行了强制许可。" 在此值得提出的是:美国在其法律(《清洁空气法》)中包含了清洁能源技术类别下的强制许可相关条款,是为数不多这样做的国家之一。但也应指出,到目前为止,还从未有过依据该法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发生,也尚未授予过许可

科雷亚在第二轮中提出,发达国家应该愿意在世界贸易组织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参与知识产权和低碳能源技术转化相关的建设性讨论,这一论点还是正确的。发达国家不能简单地拒绝参与讨论,或否认问题的存在。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不应本末倒置。在讨论一开始就提出建议,对治理全球知识产权的规则进行大刀阔斧的更改,并不一定能够推进讨论,反倒可能正中抱残守缺者的下怀。

科雷亚和弗雷德里克·阿伯特都强调了气候挑战的严峻和紧迫性。我完全同意。没有人可以无视气候变化的挑战,对其漠不关心,甚或主张保持现状不变——这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体系。各国的情况、各个经济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况表明,在应对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的关系时,应该考虑广泛的一系列选项和措施,没有"万灵药"能够解决所有议题。应对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问题,只能通过渐进、自下而上的方式,并且以特定国家和经济部门中获取清洁能源技术方面的经验证据为基础。沿着这个方向,才能找到机会促成建设性辩论。

 

积聚资本,应对气候变化

卡洛斯·科雷亚在其第二篇文章中着重论述了发达国家顽固的抵触态度,以及其在多边论坛中讨论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技术时的产业利益。这种抵触态度的原因似乎相当明确:这些国家和产业试图先发制人,抢先阻止开展极具争议性的讨论(如关于知识产权和药品获取之间关系的讨论)。发达国家及其产业的担心是,谈判将导致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进而致使其未来收入来源减少。

当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最先成为一个讨论话题的时候,我和其他人都曾强调:在开展任何旨在修改贸易规定的对话之前,必须先收集经验证据,了解知识产权对清洁能源推广到底有哪些实际和潜在的影响。在我看来,关键问题曾经且现在依然是:如何最佳地将时间和精力用于寻求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方案。从抽象角度而言,科雷亚认为知识产权可能对发展中国家获取气候变化技术造成障碍,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要记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许多专利方面的灵活性,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需要或想要就修改规定进行谈判呢?

回答这一问题时,要记住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对如何积聚资本、抗击气候变化有着影响作用。例如,政府补贴对促进创新起着重要作用——若政府出资支持研发,则应保证公众享有获取相应成果的权利。但是,由一国民众出资支持的研发,是否应该让其他国家“免费”获取其技术成果,不论这些国家的发展程度如何?研发成本如何在各国之间公平地分摊?

实际情况是,各种领域——从健康产品到智能手机、从高清电视到替代能源——都在互相竞争,争取资本。资本可能来源于公共或私营部门。在较高收入国家,有着大量私营资本,但此类投资是以经济回报预期为基础的。

专利的功能是使技术进展“证券化”,即允许其买卖。专利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合法方式,以便将资本贡献给新技术的开发,或者贡献给已开发技术的推广。在技术企业中,专利促进着资本的积聚。

不论在发展中还是发达国家,大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都往往是一种资本密集型活动。用非专业的话来讲,就是花费很多。从实际角度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气候友好型发电技术转型时,都需要引进外资。这些资金可能来自公共或私营部门,也可能由世界银行或其他实体提供完成此类转型所需的足够资金。但对于全球公共资金能否足以应对气候变化,历史经验给我们打了一个问号。诚然,我更倾向认为,私营部门的投资是必须的。但是,私营部门投资的方向取决于激励因素。通过专利,可获得高于市场平均的回报,因而可以将投资吸引到特定技术或领域。

在第一轮中,我主张走“中间道路”可以“使较贫穷国家获取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而不需诉诸强制许可。”也就是说,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资源应该合并。政府政策应该促进合资企业,便于发展中国家企业获得发达国家企业的资本(包括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迫切问题时,这或许是综合利用时间和精力的最佳方法。

专利是产业政策的一种工具。究其本质,并无好坏之分。但是,专利的使用不应该不受监管——公众利益必须得到维护。专利体系的一个主要难题是,支持加强专利保护的人们往往把专利描绘成碰不得的产权。但是,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受到监管。专利及其衍生的产品或服务也不应例外。

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弗雷德里克·阿伯特和艾哈迈德·阿卜杜勒·拉蒂夫都在第一轮文章中提出了精辟的见解。阿卜杜勒·拉蒂夫的关注点在于: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的相关讨论必须是"结构化和渐进式"的。阿伯特强调了"中间道路"有可能"使较贫穷国家获取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而不需诉诸强制许可。"虽然两位作者的论述都很有分寸,但他们的文章还是共同地突出了一个现实,即对于试图获取低碳能源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是一个问题

正如阿卜杜勒·拉蒂夫提到的,人们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体现在 1992 年第一场地球问题首脑会议表决通过的可持续发展蓝图《21世纪议程》中。但在 1994 年,作为范围广泛的贸易谈判的结果之一,发达国家成功地将一项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 TRIPS )强加于发展中国家,该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在所有技术领域中授予专利的义务。两年后,印度政府提议对该条约进行大量修改,以促进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其后,厄瓜多尔建议,那些对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至关重要、应该推广的发明,应根据个案情况,免除其专利保护。厄瓜多尔还提议,在特定情况下,应缩短此类发明的专利期限。对于这些提议所代表的基本关切,世界贸易组织尚未采取切实行动加以应对。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中,尤其是 2010 年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气候大会上,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知识产权问题。然而,发达国家强烈抵制了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提议。甚至连以中立角度提及 TRIPS 协议中明文规定的、可对强制许可等"灵活性"加以利用的权利时,也遭到发达国家的抵制。阿伯特正确地指出,在需要时,所有国家都有权通过强制许可越过专利。但发达国家极不情愿承认这一点。

对于在国际论坛(不论是世界贸易组织还是联合国框架公约)中应对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相关议题,发达国家展现出如此的不情愿,这是不具建设性的。他们的不情愿所发出的信号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现状是无可争辩的,而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甚至不值得讨论。本质上,发达国家否认问题的存在。但问题的确存在——让私人占有创新的体制,可能使发展中国家(世界的绝大部分)对新技术的引进延迟 20 年(专利的正常年限)。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应对这一挑战需要着眼于长远,立足于公平与团结。负责任的国际社会不能简单地逃避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相关问题;各国应该促成对这些议题的严肃讨论,并确保让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尤其包括科学家和民间团体。

Round 3

让各种技术百花齐放

卡洛斯·科雷亚在他的第三篇圆桌讨论文章中,重申了他的观点:专利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寻求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他强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切实行动,还提到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正在进行的谈判,特别提及了“技术便利化机制”提议。

在联合国框架公约下,此类提议已讨论了多年,但至今收效甚微。许多人,包括我自己,都赞成建立某种形式的全球技术开发基金,作为对科研工作的激励,此外附加计划,促成技术解决方案的平等分配。但是,即便建立了此类机制,我还是不愿放弃市场的激励机制(例如专利),因为市场激励机制可以作为备选的政策途径。市场体系的活力可以(也有可能无法)更快地为气候变化相关问题催生更好的解决方案。(这让我想起在人类基因组测序的那场竞赛中,竞争双方正是一项由政府资助的大型计划和一项来自私营部门的计划。)

聚焦竞争。科雷亚还正确地指出:要证明专利对技术转让构成了障碍,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发展中国家因为知识产权的障碍,而放弃了哪些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这要如何才能查明?这很难做到,因为我们无法设想一个不存在专利的世界——或者是一个存在专利,也有能够自动授予专利许可的体系的世界。所以,科雷亚认为专利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开展气候举措的观点未能得到“证明”。艾哈迈德·阿卜杜勒·拉蒂夫认为专利可能并非障碍的观点也未能得到证明。但是,有一点两位作者可能都会认同,即全世界不应该等到一种或另一种观点得到证明之后,才开始直面气候变化。

要解决科雷亚和阿卜杜勒·拉蒂夫之间的明显分歧,可以从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即反垄断)政策中总结出一条分析性的途径。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域中,政府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指导方针都承认,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产权,根据其定义具有排他性,即不允许竞争对手制作或使用受保护的技术。这体现的是其固有的反竞争特性。然而,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域中的指导方针又都观察到,专利可以鼓励对创新的投资,从而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这样就为既有产品创造了新的竞争,因而有利于消费者,又体现了其固有的促竞争特性。

从竞争法的执法角度,这两种效果一般是通过一种权衡测试(所谓的“合理规则”)来检验的。是反竞争还是促竞争的效果占主导?此外,可能也是更重要的,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法权威机构都有规定,必须达到一个市场集中度的最低标准之后,才能根据合理规则使专利许可交易受制于政府监管,这好比一个“安全港湾”。大体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对于一项许可协议所涵盖的产品、技术或研发成果,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控制了其所在市场的百分之20或以下,则认定他们将无力打压竞争,也无法长期将价格维持在高于市场竞争价格的水平。从竞争法的执法角度,不会对他们加以任何处置(除非他们的协议中有本身就非法的条款,例如在横向竞争对手之间进行价格垄断。)

将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标准运用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并不是一桩线性的事情。集中度或控制水平多高才会引发反竞争担忧,在不同技术市场中很可能是不同的。但即便如此,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法权威机构所用的基本理论应该仍然成立——在有着多种竞争方的技术市场中,阻止获取和压制竞争的可能性往往是有限的。

谈到减缓气候变化和替代能源技术,如果在私营部门开发的各种技术解决方案之间有着充分的竞争,就可以为此类技术建立起一个活跃的市场。这样就应该能够对打压竞争或超高定价实现遏制。如果状况并非如此,则有必要确保竞争法执法从严,加大力度以改变状况——而这包括要保证发展中国家拥有足够资源,能对反竞争的滥用行为加以监督治理。

最后,最优的途径可能是让竞争性的私营部门市场与公共部门资助的研发和技术转让体系两者并驾齐驱。让各种技术百花齐放。

 

急需:切实行动

第二轮中,艾哈迈德·阿卜杜勒·拉蒂夫写道,我所"呈现的几则信息……未能完整地展现知识产权与清洁能源技术之间关系的全貌。"但是,阿卜杜勒·拉蒂夫接下来自己呈现的信息,并非驳斥而是进一步佐证了我在本次圆桌讨论中的主要论点:发展中国家在试图获取低碳技术时,将面临阻碍。

阿卜杜勒·拉蒂夫观察到,虽然发达国家公司在低碳能源技术专利领域占主导地位,"这种现象并不仅限于低碳能源。在许多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着相同的情况。" 阿卜杜勒·拉蒂夫是正确的——但是这只能突出南北在技术所有权上的不对称性。类似地,阿卜杜勒·拉蒂夫写道,低碳能源体系中的专利激增"只是体现了在更大范围中全球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这表明他也确认了低碳技术专利申请数量增加的事实。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其实也是对于任何对专利技术感兴趣的相关方,专利激增使得确定哪些技术已获专利、专利属于谁这一过程变得困难,使得许可权谈判变得复杂。而专利持有人往往无论如何都不愿意考虑授予许可权,尤其是当他们偏向于以出口方式供应相关市场时。

同样地,阿卜杜勒·拉蒂夫还提到,美国尚未有过根据《清洁空气法》授予的强制许可,这其实是在强调该法的范围之窄——只针对空气污染物。产业经济学前沿学者、哈佛大学的F·M·舍雷尔(F.M. Scherer)曾于2007年指出,已有数以千计的专利在美国被强制许可。

但是,这里凸显了一个更广泛的情况:当人们辩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不会对寻求获取低碳技术的发展中国家造成障碍时,他们往往会要求对方提供经验证据,证明受保护技术的转让没有在进行。其实,他们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此类转让的确正在进行。律师和法官都清楚,证明消极事实总是困难的,而且往往不可能办到。但是,仍然有越来越多证据表明,绿色能源技术专利将会导致实际问题。以生物燃料为例,这种燃料有望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实现温室气体的低排放,从而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在生物燃料领域中,专利数量众多,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公司所有,主要是美国(但来自中国的数量在增加)。正如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所述,"由于新生物燃料的生产可能涉及的技术范围之广,这个领域似乎尤其容易出现专利重叠和专利丛林。"生物燃料专利的相关诉讼相当激烈,专利持有人排除潜在竞争对手的决心可见一斑。

如果忽视或轻视这些与知识产权和绿色技术相关的问题,那么国际社会将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无所作为。这可能使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的目标更难达到。而且,不仅发展中国家会受影响——在气候问题上,全世界都深深地互相依赖。因此,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一致,采取切实行动,消除绿色技术推广的实际和潜在障碍,才是明智之举。

在联合国体系中,关于建立一个"技术便利化机制"的讨论正在进行,这一机制将促进"无害环境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推广"。这些讨论不应忽视这一事实:不论其在促进创新中实际扮演怎样的角色,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授予私营公司一种权利,使其有权决定谁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使用一项技术。这种权利必须隶属于一种全球利益,即为整个地球实现环境可持续性。

 



Topics: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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