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作用各执一词,但不容忽视
By Ahmed Abdel Latif: CH |
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推广低碳技术究竟造成了多少障碍,是近年来全球气候谈判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在这一议题的核心要素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甚至连探寻一条通往建设性对话的道路或许都显得艰难而不确定。
这场辩论至少从 1992 年的第一场地球问题首脑会议就开始了。那场首脑会议产生了一份名为《21世纪议程》(Agenda 21)的可持续发展蓝图 ,该文件全面探讨了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作用。《21世纪议程》提到了强制许可的使用,通过这种机制,一国政府可允许第三方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流程。这种语言部分源自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施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时遇到的困难。具体而言,该议定书规定须淘汰含氯氟烃,但因工业化国家的技术提供方的限制性做法,使诸如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公司难以获得替代物。
无论此时彼时,关于知识产权的辩论双方一直针锋相对。一方认为,知识产权阻碍了低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平价大规模推广。另一方认为,知识产权对于培育创新——而且确实对于推广低碳技术也同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发展中国家持第一种观点,指出低碳技术的专利申请总体上仍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所独占。出版于 2010 年、由我与他人共同编辑的报告《专利与清洁能源》(Patents and Clean Energy)指出,大约80%的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的专利申请来自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英国和法国(虽然中国等一些新兴经济体在一些个别领域显示出越来越强的专业化。)此外,该报告表明, 1997 至 2008 年间,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上升百分之 20 。这反映了此类技术的专有所有权的增长,而这一趋势或将加大此类技术平价大规模推广的难度。与此同时,一些案例研究显示,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一些公司由于被迫从二级技术持有者那里获取技术,因而仍然陷于低端创新体系和生产流程的困境中。
由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获取,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一些措施也用在了关于药物获取的类似辩论中。这些措施包括:更多地利用强制许可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文件中的其他灵活空间;在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对气候变化技术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池等约定。但是,若要实施这其中的一些措施,可能需要修改全球知识产权规定,尤其是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有关的规定,该协议为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设定了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
许多工业化国家和私营部门组织强烈反对这些提议及其前提基础,称知识产权未曾阻碍中国和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特定领域中引领全球,例如太阳能光伏领域的中国公司尚德,以及风能领域的印度公司苏司兰(Suzlon)。这些反对者还指出,近期研究表明,在最贫穷国家的专利申请原本就已相对较少。例如,一份2013年的研究发现, 1980 至 2009 年间,全球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清洁能源相关技术专利是在非洲申请的。该研究报告因而总结道,专利几乎不会阻碍清洁能源技术向非洲国家的转让。
考虑到这一切因素,知识产权对于低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既复杂,又难以量化。每一种技术所受影响往往不同,而且经常难以与各种其他经济和体制因素剥离。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技术种类之繁多,使人无法做出绝对全面的结论,只能按具体技术、部门领域、国家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经验证据仍然较新、较少,而且多数集中于减缓技术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市场情况本身也在快速变化。
在更明确的图景浮出水面之前,我们当下需要的是对这些议题的一种结构化、渐进式和建设性的辩论。这种辩论的起点可以是探讨哪些务实举措和措施有望促进低碳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广。最终,这场辩论可以进一步涉及更具争议的问题,讨论如何制定规范,以及经验证据是否证明有必要研究修改全球知识产权规定——就目前而言,这一系列行动似乎还太遥远。
更切近的值得考虑的措施包括:使低碳技术专利的相关信息更易于获取——欧洲专利局已经着手这一问题。公私合作关系同样给人以希望。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启动一个名为 WIPO Green 的互动市场平台,旨在"促进创新和推广绿色技术"。
一份最近由全球经济和气候委员会(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Economy and Climate)发布的报告把重点放在了专利池的建设上,专利池确保人们能够获取环境技术,同时避免与多个专利权人签署法律协议所涉及的开支和难度。这份报告呼吁为低碳技术创建专利池,并呼吁各机构为较贫穷国家提供支持,确保技术的获取。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如果发展中国家在获取低碳技术时的许可成本过高,则应由联合国支持的新的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为其承担费用。
最终,知识产权应该放在一个具有合理政策、健全体制和资源的大背景下看待,从而达到既鼓励低碳创新,又确保创新惠及范围广泛的目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既不应高估,也不应低估。可以肯定的是,知识产权不容忽视。但是,相关议题的讨论必须是结构化和渐进式的,必须聚焦于务实的措施和举措,必须基于经验证据和实际案例。否则,无论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还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下,可能依然难以取得关于低碳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