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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问题,但并非没有解决方案

By Frederick M. Abbott: CH, February 26, 2015

在为了获取平价药品而进行的一场旷日持久、涉及多方的斗争中,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如今,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将注意力转向气候变化,一个重要问题是:知识产权是否确实会阻碍中低收入国家获取所需的技术,用于减少碳排放或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创新对于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开发至关重要。专利是与创新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形式,它授予发明者通常 20 年的专有权,以防他人制作或使用专利产品或流程。但是,不应忽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对获取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潜在限制作用。例如,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用于保护信息(包括生产流程)的商业秘密法,以及可以限制生物资源获取的各种形式的植物品种保护。

专利可能不利于药品的获取,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国家。针对 HIV/AIDS 的抗逆转录疗法在 1990 年代推出时,竞争受到了专利的限制。当时缺乏有效的替代产品,专利权人在市场上享有几乎无限的控制力。发明药品的医药公司可以对生产成本较低的产品定以非常高的价格。对于发展中国家中大量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的 HIV 阳性个人,没有任何保障机制。

但是,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与突破性新药有着重要区别,而专利对于这两个领域的影响也可能不同。首先,以电或热为形式的能源具有可替换性。从功能角度,无论燃气涡轮机、煤、太阳能电池板还是风力涡轮机,发出的电都是一样的——所以,能源生产商在为新技术定价时会受到限制。虽然较旧的技术可能在破坏环境方面有着较高的外部成本,但仍然可以填补替代能源的位置。

其次,虽然发明或发现全新能源(比方说,来自第九维度的能源光束)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似乎更有可能的情况是,替代能源领域的创新将是渐进式的。毕竟,今天运转着的风力发电涡轮机,体现的是风车自中世纪以来的一系列渐进式改进。中低收入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并不总是需要最新的技术改进。具有价格竞争力的市场将会兴起,提供落后于最前沿几年但仍可接受的替代技术。最终,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专利权人对市场的控制力,可能比不上突破性药物疗法的专利权人。

克服障碍。在关于气候变化、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的辩论之初,专家们认识到了一件需要做的事情,即采用经验评估,确定专利到底会如何过度地限制中低收入国家的技术获取。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取得的结论并不多,能够确认的是,大多数关于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的专利,都为设在高收入国家的公司所有,尤其是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韩国(虽然中国和印度公司在一些领域中的专利申请活动正在增加)。但到目前为止,发展中世界只有零星的企业曾提出过,其使用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努力受限于发达世界所拥有的专利。即便如此,有理由假定,中低收入国家未来将面临更多的与专利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关的障碍。

如何克服这些障碍?首先,这个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提出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缔约国、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技术转让方面的对话。联合国的这项框架公约自从 1990 年代中期开始就对此问题宣布了决议。 2010 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支持下,建立了一个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旨在提供技术协助、分享技术数据。虽然联合国的框架公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技术转让的问题,但它表明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集群。

在这一论坛以外,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规则也向中低收入国家提供了灵活度,使其能够在其政府认为合适时越过专利,允许这些国家对专利发出"强制许可",使私营企业得以在支付使用费后使用专利。各国也可以发出"政府使用"许可,使政府得以实现相同的目的。来自高收入国家的潜在政治回应,限制了较贫穷国家对这些机制的使用,而政治负效应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但需要明确的是,国际规则允许这些机制的使用。

无论如何,存在着"中间道路",可使较贫穷国家获取替代能源和减缓技术,而不需诉诸强制许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之间建立合资企业,是一条主要的候选中间道路。中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法律和产业政策框架,提高对发达国家公司的投资吸引力,从而促进合资企业的建立,并与此同时采取措施保护技术的最终用户(包括消费者)。政府可以提供向当地产业和技术人员提供商业机会和支持。有了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鼓励,这一方法可能对于大家都最为有效。

但是,还有一些其他选项。在药品领域,自愿建设专利池以促进较贫穷国家的获取,这一做法已呈现上升趋势——一个例子是通过由联合国支持的药品专利池(Medicines Patent Pool)。直接的自愿许可也呈现上升趋势。另一个渠道是建立产品开发合作关系,利用由高收入国家的公司开发的技术,对主要影响中低收入国家的疾病开展研究。也已出现各种提议,旨在建立研究与开发并购基金,用以从高收入国家购买技术,然后在全球分享。这些基本概念中的每一个都可加以改编,用于气候变化领域中的技术转让。

与此同时,有必要认识到: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并不是限制较贫穷国家获取和使用新技术的唯一因素。在资源较少的环境中,发电和供电等基础公用事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会呈现集中化的倾向。根深蒂固的经济主体可能无心引进环境友好型的新型能源挑战解决方案。所以,归根到底,在发展中国家引进气候友好型技术,不是仅仅通过克服知识产权障碍就可以实现的。



Topics: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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