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负担

By Carlos M. Correa: CH, February 26, 2015

为了在发展中国家拓展低碳能源体系,必须及时推广相关技术。然而,此类技术中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最新、最高效的技术,都有知识产权——特别是私有专利。这意味着,原则上只有在权利持有者同意将其转让的情况下,受保护的技术才能被使用,而且需要支付使用费或报酬,而且往往受制于出口限制等合同规定的限制性做法。

为知识产权辩护的人们称,专利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推广低碳能源体系造成障碍,因为有着许多潜在的技术提供方——而且无论如何,专利对新技术的开发起着强大的激励作用。这种论点忽视了一些关键事实。第一,专利的激励效果对于背景的依赖性强;在工业或技术基础薄弱的国家,专利不会促进创新。其结果是,设于发达国家的公司拥有绝大多数的低碳能源技术相关专利。第二,从政策角度,激励体系的目的不应该单单是促进创新,还应该确保所有国家都能获取新技术。在需要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的时候,尤其应当如此。权利持有者不愿转让私有技术的时候(往往是因为害怕这样做会增强潜在竞争对手的实力),激励体系就不能确保可获取性。

第三,在低碳能源体系中的一些特定领域内,可能的确存在多种多样的技术供给。但与此同时,专利在近年来数量激增;许多专利涵盖的是次要或琐碎的进展,可能会被用于阻止真正的创新和竞争。例如, 2010 年的一份研究发现,在无害环境技术范畴中的若干领域内(包括太阳能光伏、地热、风力以及碳捕捉),全世界已提交了将近 40 万个专利文件。另一项研究估计, 1998 至 2008 年间,全世界提交了大约 21 万 5 千项主要内容为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专利申请。

专利激增的一个表现是"专利丛林"。这一术语所指的情况是:围绕着一个特定技术的数个专利集群(有时会有上千项专利)均由一个或若干个权利持有者所有。此类激增的存在原因有二。第一,一些公司采用了旨在限制竞争的专利策略。第二,专利局使用的标准有时不够严格,在评审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时,仅执行了肤浅的分析。

为知识产权辩护的人们还称,在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很少有申请和批准无害环境技术相关的专利。因此,专利对于这些国家的技术获取不构成障碍。诚然,一份联合国环境署和欧洲专利局的2013 年研究指出,全世界清洁能源的专利申请中只有百分之一是在非洲提交的。这似乎会使专利权阻碍技术获取这一说法变得不再有力。这种推理的问题在于,非洲国家因制造和技术能力低,必须依赖其他地区的产品。如果因为专利而阻碍了低成本设备在中国和印度等国的生产(不同于非洲,在这些国家能够有效地提交专利申请),那么最贫穷国家可能无论如何都将无法获取所需的技术。

为了减轻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负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以在该体系之外促进创新——实际上,各国政府可以将技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其开发给予支持。政府还可以通过实施更严格的专利申请评审标准,从而减少专利激增。最后,政府可以授予强制许可,也就是授权第三方在向权利持有者支付报酬的前提下使用专利技术。

强制许可是国际法明文允许的,可以出于任何公共利益原因而被授予,包括权利持有者拒绝自愿以合理商业条件许可一项技术的情况,也包括权利持有者未能在专利授予所在国利用该专利的情况。在美国,作为对反竞争行为的救济,或者仅仅是便于政府及其分包商使用,已对数千项专利进行了强制许可。发展中国家在所有便利的情况下,都应该使用强制许可来确保获取所需的低碳技术。



Topics: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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